合同條款種類
① 合同效力分類
合同的有效和無效是最常見的兩種效力狀態,也最為人們所熟知和掌握,不過多贅述。除此之外,合同法還規定了兩種效力狀態——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兩種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認;二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認。無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相分離,合同的訂立者不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的是與訂立者存在特定關系的另外一個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變更或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二是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的,其法定事由為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另外,變更和撤銷合同屬於不同的請求,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請求撤銷的,法律則沒有禁止予以變更。
綜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系為對立關系,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② 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哪幾種
無效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四種:
1、第1種: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表現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2、第2種:訂立合同的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善意取得。
3、第3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4、第4種:部分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條款種類擴展閱讀:
無效合同的定義: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
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無效合同的特徵: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③ 有效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你問的應該是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則裡面全部都是
如果是有效合同,應該是說的專他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屬後果
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後果:受法律保護
④ 合同種類有哪些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承包合同、委託合同等。
1、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2、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3、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4、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Contract)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5、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
⑤ 合同的分類
債權轉讓合同、債務轉移合同、買賣合同、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拍賣合同等。
1、債權轉讓合同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債務轉移合同
債務轉移合同是指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
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的;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債務人及債權人三方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3、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4、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招標投標買賣,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並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
5、拍賣合同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⑥ 合同分類有什麼作用
合同分類的法律意義
(一)區分法律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意義在於法律適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二)區分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因為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的給付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系,因此雙務合同中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和風險負擔的問題,而這些情形並不存在於單務合同中。
(三)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首先在於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在債權合同中許多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 的。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則合同關系在性質上就要發生根本的變化。此外,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1. 義務的內容不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為重。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四)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而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五)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六)區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法律意義。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即從合同具有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效;主合同終止,從合也隨之終止。
⑦ 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種類有哪些,以及各自的作用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付款方式作合同重要組成部分應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付款方式列舉了幾種付款方式供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選擇適用:
1、次性付款此種付款方式簡單、明確受外力影響因素較少手續相對單即預定買受人約定時間次履行付款義務開發商住宅交付購房人合同即履行完畢此種方式適合有較好經濟能力購房人同時也開發企業希望使用;
2、分期付款此種付款方式約定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商協商購房款分若干次付清;
3、其方式實際銷售工作主要包括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兩種 銀行按揭貸款指購房人支付購房款而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約定期限內分期、分批向銀行償還貸款本息開發商提供擔保付款方式; 住房公積金貸款指購房人支付購房款而向住房公積金管理心申請貸款並約定期限內分期、分批償還貸款本息開發商提供擔保付款方式;
4、特殊付款方式主要包括採用其債務抵消易貨交易等
拓展: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1],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2]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1]。
⑧ 合同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1、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 《新勞動合同法》之僱主調查
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保管合同(無償有償都是雙務)。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唯一一個純粹的無償合同)、自然借款(無償有償都是單務)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6、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 · 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
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