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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在什麼時候生效

發布時間: 2020-12-13 22:26:22

1. 倉儲合同自何時起生效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抄2日,某糧食有限公司(下稱糧食公司)與某儲運保管公司(下稱保管公司)簽訂一份倉儲合同。合同約定:保管公司為糧食公司保管大豆100萬公斤,保管期限自2008年8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儲存費為70000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儲存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保管公司立即開始清理其倉庫,並拒絕其他相關倉儲保管業務。2008年7月23日,糧食公司致函保管公司,稱因收購的大豆不足30萬公斤,不需存放大豆,提出終止雙方的倉儲合同。保管公司立即回函,稱同意倉儲合同終止履行,但要求糧食公司支付14000元的違約金。糧食公司拒絕支付違約金,保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糧食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專家點評]

本案中,糧食公司在交付倉儲物之前通知保管公司終止倉儲合同,應否承擔違約責任呢?根據《合同法》第382條的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可見,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糧食公司書面通知保管公司並不足以抗辯其違約責任,因為雙方的倉儲合同自簽訂之日即生效,糧食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 倉儲合同案例分析 。急!

合同已經生效;
要求部分合理,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倉儲費只能選其一;
可以在4月5日起訴,因為配裝廠已經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院應當受理;
最有可能的判決是支付違約金。

3. 《倉儲合同》倉儲合同何時生效成立和生效是一回事嗎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關於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特殊情況下,如雙方另有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的,則在確認書簽訂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況下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體現的是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有依據合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關於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況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時就成立並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後才能生效。如雙方約定以銀行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如銀行貸款沒有貸下來則雙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實,雙方此時約定以銀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以雙方已經簽訂了雙方為前提的,即合同已經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銀行貸款下來這個條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如約定在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生效,即自該一方從國外歸國時雙方之間的合同開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具體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然後合同才生效的;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才生效的。前一種如《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合同,擔保法將船舶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後一種如房地產權屬登記,這種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房屋過戶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登記,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別是《物權法》更正了《擔保法》第41條的矛盾之處,將不動產物權登記只作為抵押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抵押合同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4. 倉儲合同案例分析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在倉儲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未經核准登記而擅自從事倉儲業務的,屬超越其經營范圍的經濟活動,依法應確定為無效。因此,存貨人在尋找倉儲合同的對方及訂立合同時,應首先查明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凡是營業執照上沒有倉儲業務的,存貨人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在你與對方立下合同的時候,可能雙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體內容,合同立下的內容不詳從而導致現在你們雙方都有責任

5. 倉儲合同在合同成立時就生效,屬於什麼合同

、保證合同立式 保證指保證債權約定債務履行債務保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行擔保第條規定:保證與債權應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實踐保證合同立式般三種情形: 第、保證與債權直接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保證與債權、債務共同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由保證單獨具保證書般由保證具保函 第種情形屬於般簽約程要符合簽約般要約承諾即第二、三種情形言協議程兩種式由保證、債權、債務共同協商達致意見別實施二債權與債務關權利義務關系、擔保事項達初步意向由債務自行尋找保證由保證尚未確定主合同蓋章表示同意提供擔保或者由保證直接向債權具保函 種特殊式提供保證判斷保證合同否立應要約與承諾般要件析債務由保證簽字或蓋章、設保證條款主合同送交債權或者由保證直接向債權具保函債務保證要求與債權簽約要約行債權否該要約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別論債權明確表示接受或接受要約即依債權明確意思表示確認保證合同立或立 保證合同主合同保證條款形式現債權接保證蓋章主合同與債務簽訂主合同應視作保證要約承諾保證合同立未與債務簽訂主合同或者與債務協商重新確認原主合同意向條款則構保證要約承諾於保證具保函形式提供擔保筆者認除非債權明確表示接受否則應視作保證合同立即債權受保函與債務簽訂主合同依其行推定其保函承諾二、倉儲合同何效

6. 倉儲合同的合同特點

倉儲合同與復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制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後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後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特殊特徵: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7. 倉儲合同與合同違約

合同生效,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法院應當受理,並判決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可以判決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情況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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