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罰則
『壹』 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嗎
合同部分不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不適當履行主合同包括部分履行、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在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只是不完全適用,而是按比例適用。這實際上是承認定金罰則可以分割適用。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消滅的前提是主合同債務得到全部履行,主債務的任何一部分未得到履行,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就未完全消失,對於該部分未履行的債務依然應當適用定金罰則,這樣才能保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趨於平等。因為合同義務的任何一部分未得到履行,非違約方都會因此受到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承擔相當的責任,如果部分違約方當事人並未因其部分違約行為而受到應有的懲罰,實際上就是放縱了違約行為。定金罰則的分割適用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更有利於體現定金的擔保作用。
在遲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是要受到以下兩個方面的限制:
1根本違約。只有當一方當事人的遲延履行行為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的目的落空的時候,才能適用定金罰則。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實現合同目的的,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實現,因此得以允許適用定金罰則。
2法律沒有其他的特殊規定,當事人沒有其他的特殊約定。如果法律特別規定不得適用定金罰則,則不得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當事人在定金合同對定金罰則的適用有特殊約定的,在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遵照當事人的約定。
『貳』 定金罰則以解除合同為前提嗎
筆者代理了一宗二手房屋買賣合同仲裁案件。賣方陳小姐與買方毛先生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後,陳小姐反悔,不去辦理公證手續。本律師受毛先生的委託,多次催告陳小姐履行合同。陳小姐先是以中介未將定金轉付給自己為由抗辯,後又說租客主張優先購買權。經交涉無果,本律師代理毛先生,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 提起仲裁後,毛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原來是涉案房屋租客向法院起訴買賣雙方,要求確認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但租客在起訴狀內沒有提出購買涉案房屋的請求。後因租客未交訴訟費,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仲裁開庭時,陳小姐的代理律師認為,由於毛先生沒有解除合同,所以無權要求雙倍定金。陳小姐同意將房屋出售給毛先生,但因為房屋被查封,所以未能繼續辦理。陳小姐不辦公證,但是可以自己辦理手續。 本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陳小姐怠於辦理用於贖樓、過戶的委託公證手續,進而影響到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辦理,從而產生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後果,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力,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僅是違約,而且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違約,因此,申請人可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 主張定金罰則是否要以解除相關合同為前提取決於雙方對定金性質的約定,定金性質如為違約定金,則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後不能免除其繼續履行的義務;定金性質如為解約定金,則當事人可以在拋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以後解除合同,免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及擔保法規定的定金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是指違約定金,是對債權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可見,我國法律是承認解約定金的存在和適用的。 根據本案《房產買賣合同》第十二條第一項,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是存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因此,本案涉及的定金屬於違約定金。同時根據上述規定,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只能是守約方。而解約定金只是當事人為了保留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交付的定金,在交付定金以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以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從合同有關可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的當事人的規定來看,也可以認定本案涉及的定金屬於違約定金。 綜上,本案涉及的定金屬於違約定金,申請入主張適用定金罰則無需以解除合同為前提。 仲裁庭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陳小姐雙倍返還定金並承擔律師費。
『叄』 什麼是定金,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定金罰則怎麼適用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內式。
給付容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定金罰則是: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肆』 合同被解除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
實踐中常常會遇到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此時一方當事人或基於合同被確定已經解除的事實要求適用定金罰則,或在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適用定金罰則。然而如何從法律上評價此等要求,認識截然相反。支持者認為,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本身即可視為履約不能時的善後安排,自然可以適用定金罰則;反對者則認為,合同既已解除,自然無法再援引已被解除合同中的定金條款,只能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就存在的損失請求賠償。 其實,對此問題的解決僅需緊緊把握合同解除的性質以及定金條款的性質即可。合同解除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或未按約定完全履行時,因當事人原因或當事人以外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再繼續履行的情形,其有當事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對於前者,可基於合同預先約定的解除條款或合同進入履行狀態後的當事人合意;對於後者,可基於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總則規定或分則中如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等具體規定。從解除事由看,又分為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和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行政事項等)。 至於定金條款,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明確規定即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即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雖然理論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有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的分類,但實踐中的定金條款卻多表現為定金的一般表述。依《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之規定,在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出現時,定金罰則可被適用,在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定金罰則不應被適用。這些規定系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進一步補充,應該是有益的、必要的補充,這從《解釋》在合同法實施一年後出台的時間上也可看出。因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所以,適用時應當遵循有過錯才有定金罰則承擔之原則,這與我國民事責任體系中賠償原則、恢復原則為主體的情形一致。但是,一旦落入定金罰則的規制范圍之內,則決不含糊,所以即有《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之規定。 就定金罰則可被適用的情形來看,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之外觀表現與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第四項關於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外觀表現並無二致。所以,此情形下對方當事人一方面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依據《解釋》要求適用定金罰則自無異議。這時,持反對意見者認為,合同既已解除就自然無法再援引已被解除合同中的定金條款的觀點首先要面臨法律淵源上的障礙;其次,該觀點要接受法理上的檢驗。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同樣也揭示了反對意見法理上的欠缺。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這是合同法在規定了合同解除後對善後事項安排的相關規定的一部分。其旨在區分合同解除時對合同權利義務與非合同權利義務的區別處理,並非所有合同中涉及的權利義務均為合同權利義務,所以,第九十七條關於尚未履行的只能是合同權利義務,無論定金是否給付均不能視為已經履行的情形,後者同樣僅指合同權利義務的開始實際履行。同理,第九十八條關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只能在僅指合同權利義務時,才有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的可能,因為既為結算和清理條款,當然就含此時的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明乎此,就能明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關於違約責任的原則規定與合同解除的關系,也就明白了《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法律另有規定之規定並不成為支持方觀點的障礙。雖然相關的所有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後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如果我們不機械理解法律的話,就可以不太費力地得出這樣的結論:當合同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被解除時,定金罰則自可適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張雲峰 陸劍萍
『伍』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定金罰則
定金罰則即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回金應當抵答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陸』 定金合同與損害賠償怎麼規定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於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同時適用,但是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即當違約行為沒有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或者小於定金的數額時,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損害賠償數額大於定金的數額時,定金罰則仍然應當適用,但是定金罰則所產生的對非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收益應當從非違約方所受到的損失中扣除,對不足彌補損害的部分,非違約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因為定金是法定的責任,不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而賠償損失的基本性質在於補償性,即填補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經濟上的損失。一方當事人違約後,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應通過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使受害一方當事人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間接的實現,所以定金責任可以與損害賠償責任合並適用。但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如違約造成非違約方的損失小於定金的數額的,原則上首先適用定金條款,此時可以認為定金責任已經將損害賠償責任吞並,不應再重復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如確實造成受害方較大損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彌補的,方可同時適用賠償責任條款。這樣處理,符合違約責任承擔中的損益相抵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適用的。 但是,合同法沒有規定定金條款和損害賠償能否同時適用。有人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定金與損害賠償不能同時適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做了如下回答。 1、當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並存時,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而應採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適用。 2、定金責任基於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而導致的根本違約產生,與是否發生損害結果無關;損害賠償責任則因實際損害結果的發生而產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基於同一原因產生。而損益相抵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所獲益與遭受的損失基於同一原因產生。同一原因是指受害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3、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計算實際賠償額與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相悖。定金責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為確保債務履行而預先設定的。盡管在約定定金數額時,當事人會考慮違約可能導致的損害後果,但從定金制度的設置目的上看,其出發點和最終目標是維護非違約方的合同利益。
『柒』 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定金罰則是什麼意思
定金罰則是: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
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捌』 請問合同法中的罰則有哪些,如定金罰則,其他有哪些呢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得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