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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網路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14 01:54:00

1. 網路侵權應承擔那些責任

網路侵權應承擔哪些責任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行政責任,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行政罰款。
3、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217條的規定,處以相應刑罰、罰金。
網路侵權構成要件
1、侵權責任包括過錯(含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相同。
2、《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關於過錯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有上過錯四個方面。
3、《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是關於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根據該規定,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以及因果關系三個方面。

2. 什麼是網路侵權,網路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於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路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路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後還明確,網路用戶、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有多張現場查處涉黃場所的照片和一段視頻。在網路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路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網站對此知情卻不採取任何措施。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 網路侵權的類型有哪些

你好,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專位置不同,屬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4. 網路侵權多人如何起訴

1,需要收集證據,可以對相關網頁、計算機、伺服器等設備向所在地法院申請進行訴前證據保內全,也容可以經公證機關對相關有侵權內容的網頁進行公證
2,其次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起訴時要提交起訴狀、相關證據及證據清單,委託他人起訴的,要提交授權委託書

5.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該怎麼處理

網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網路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網路侵權行為的人也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網路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行為處理方法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路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6. 一起網路博客侵權案的述評應如何看待

趙西剛

案情簡介

某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教授陳某,於2005年10月上旬的一個晚上在中國博客網發現一篇於年6月24日上傳的題為《爛人爛教材》的心情日記。署名為「長套襪」的博客在該日記中寫道:「今天一覺睡到下午3點,突然想起來明天要考陳某的《新聞倫理與法規》,遂起,復印筆記。結果發現筆記是沒有用的,記得太雜且又不全,於是決定看書。一遍看下來,腦子里沒有任何印象,也沒有書的痕跡。陳某果然是個猥瑣人,從他寫的書可見一斑,沒有任何邏輯性可言,甚至都沒有自己的觀點,簡直就是個流氓……難怪一遍下來什麼都記不住。」陳某認為該博客日記對其人身進行了侮辱,於是對該博客日記進行了公證,並於2005年10月24日打電話給中國博客網要求刪除帖子並向他賠禮道歉。中國博客網要求陳某提供身份證明,以證實那篇博客日記中所指的人就是他,不然因無法核實身份而不能刪除帖子。而陳某認為無須提供身份證明,因雙方意見不一,《爛人爛教材》的帖子沒能馬上刪除。

2005年10月31日,陳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中國博客網,並提出三項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本文作者作為中國博客網的代理律師提出:中國博客網作為網站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起訴錯誤,應駁回起訴。

原告陳某撤回對中國博客網的起訴,又於2005年12月20日重新起訴,將中國博客網的創辦單位杭州博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刊登致歉聲明,並保留242天;賠償經濟損失1324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爭議焦點

1.題為《爛人爛教材》的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2.被告對題為《爛人爛教材》的文章是否有事前審查的義務?3.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時是否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4.被告接到投訴電話後沒有及時停止傳輸該文章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雙方一審觀點

【原告觀點】

1.《爛人爛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瑣」等詞具有明顯的侮辱性質,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構成名譽侵權。

2.被告在《爛人爛教材》這篇文章一上傳發表就有監管審查的義務,因未審查致使侮辱文章擴大影響,應承擔侵權責任。

3.原告沒有提供身份證明的義務。

4.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後仍然不予刪除文章,具有主觀故意,更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被告觀點】

1.《爛人爛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瑣」等詞盡管不雅,但結合作者本身的寫作意圖、網路的特殊語境及文章的點擊率等因素分析,該作者的這些用詞並沒有侮辱的惡意,不構成名譽侵權。

2.網路信息量巨大,不能像對待傳統媒體一樣賦予類似中國博客網的網站對上傳文章的事前審查義務。這不僅在技術上難以實現,而且在法律上也不公平、不合理。

3.被告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對類似中國博客網的網站不能僅賦予義務和責任,同樣應賦予相應的權利,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要求。

4.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後的處理並無不當,其行為並不符合名譽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從而不構成名譽侵權,文章沒有及時被刪除的責任在於原告陳某拒不提供身份證明。

一審判決結果

《爛人爛教材》文章中的「流氓」、「猥瑣」等詞在普通人看來具有侮辱性質從而構成有害信息,而對該有害信息被告沒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只有接到投訴電話後網站才有義務停止傳輸該有害信息。被告在接到投訴電話後只是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證明,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措施停止傳輸該有害信息,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根據《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7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於被告抗辯原告在投訴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主張目前沒有法律規定,對於侮辱性語言提出的投訴,無需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對於非侮辱性語言提出的投訴,投訴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等書面通知以便網站核實。

鑒於被告從發現有害信息到採取措施時間間隔較短,原告也未舉證被告採取措施前該信息對其造成了重大的影響,同時,本案直接侵權主體並非被告,被告過錯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其對有害信息的判斷標准存在失誤,在確定原告身份後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傳輸,其主觀過錯程度較輕。結合目前有害信息已被刪除的事實,判令被告在中國博客網首頁刊登致歉聲明並保留10天,向原告陳某賠償公證費的經濟損失1000元。

被告上訴觀點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就身份證明問題作出的判決讓所有類似中國博客網的網站陷入了兩難的選擇。因為,權利人提出投訴時,通常都認為網站中的信息是帶有侮辱、誹謗性質的,如果按這個判決,投訴人就無需提供身份證明,而網站將「左右為難」:要麼立即採取措施、刪除被指控的文章,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要麼因無故刪除用戶的文章,違反了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判決結果

博客用戶享有言論自由,而作為提供博客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與博客用戶存在合同關系,負有保證博客用戶正當發表言論的義務。博客公司是商事經營者,其無權認定有關言論是否構成侵權,如果博客公司依據自己的判斷直接刪除相關內容後可能會被博客用戶追訴,此時博客公司又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因此,網路服務提供商博客公司有權要求主張權利的主體提供有關身份等證據,博客公司可以據此證明其確已接到相關言論涉嫌侵權的投訴。但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需要一個過程,而網路傳播很快,如對涉嫌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文章不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傳輸,將會使負面影響進一步擴大。因此,網站在要求投訴人提供身份證明的同時,應先採取措施限制信息的傳播,但如投訴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未提供身份證明,網站有權取消限制傳播的措施恢復文章的傳播。由於上訴人博客公司只是要求被上訴人陳某提供身份證明而沒有採取措施停止傳輸,給被上訴人陳某造成了損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典評析

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已經創造了一個影響我們日常生活而且將不斷影響我們日常生活的虛擬世界。現實生活中的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之間的沖突,不僅在網路世界存在,而且因網路世界的特殊性而更顯其規制的難度。此案代理律師就網路著作權法領域的「避風港」原則理應被應用於網路名譽權糾紛裁判的學理意見,最終被司法實踐所確認,在網路名譽權侵權領域確認了投訴人在投訴時應向網站提供身份證明,如投訴人在合理的期間內未提供身份證明,網站有權取消限制傳播的措施恢復文章傳播的法律規則,無疑使得此案具有今後處理網路名譽權侵權案件時的範式意義。不惟如此,此案所引申出的一系列法律問題,諸如網路服務提供商應如何對網路進行監管、在監管過程中網路服務提供商應享有哪些權利以及應履行哪些義務、網民的言論自由權與社會公眾的名譽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商的利益之間究竟應該如何平衡等等,對於互聯網法制的完善都具有極強的提示意義。

(引自陳柳裕先生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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