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合同
① 建設用地使用合同應該包括哪些條款
根據《物抄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② 農村建設用地流轉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樣本,供參考。
土地承包合同範本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村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承包方(以簡稱乙方):
電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條 甲方發包給乙方的地塊位於××村西南,面積200畝。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需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圍內。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為30年,從2004年1月1日起到2033年12月31日止。
第五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年每畝×元,每年共計承包金×元人民幣。
第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乙方需於2003年12月 日前以現金形式向甲方繳付2004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2005年開始於當年的6月30日前支付當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承包方的權利
第七條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經營和處置產品。
第八條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權,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優先錄用權。
第九條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 承包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必須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築物、挖坑、挖塘、采礦等活動。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按期如數繳納承包金。
第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包括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轉包該土地。
第十六條 乙方使用土地進行的一切活動都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得利用土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發包方的權利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第十九條 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條 甲方有權按時如數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節 發包方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要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 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有義務協調甲方村民與乙方之間產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過錯給乙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甲方負責賠償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由於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滿後,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
第三十二條 承包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並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並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報東昌府區人民政府備案一份。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法定代理人: 住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③ 什麼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依據《物權法》,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利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但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的合同。依據《物權法》第137條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協議等方式,但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的方式出讓、採取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積;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將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方式都統稱為「轉讓」,而《物權法》則將「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等並列,單指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