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 什麼樣的協議具備法律效力
雙方當時人真抄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什麼樣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欺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無效。「對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民法確認其為無效,以保護意思受壓迫當事人的利益」 ,這種觀念源於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無效;其損害了私人利益的,可以撤銷。
3. 協議書具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來概念,協自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簽訂協議時雙方自願,意思表達一致。沒有受脅迫或重大誤解的,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應受該協議約束。
4. 怎樣的協議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們簽訂的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條件是考入100名,條件成立後合同即生效。而且你們的協議是基於平等自願的基礎,而且又沒損害公共利益,也沒違法,你們的協議是有效的
5. 什麼樣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合同只要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合同約定事項不違反內法律法規容和行政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依法成就的合同就產生法定約束力。
合同須具體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簽定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二、簽訂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三、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律和行政強制性規定與反公序良俗。
四、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五、書面形式簽訂合同,一般包括一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6. 什麼樣的協議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這個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判斷。簡單來說,就是需要合格的主體,明確的意思表示以及合法的標的,這三者的結合才能認定某一協議是否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有什麼不明白的,點我咨詢。
7. 什麼樣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應
合同具有法律效應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簽定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2.簽訂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3.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效力性法律規定(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4.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有、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7)什麼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擴展閱讀:
只要雙方同意合同書上的內容並在上面共同簽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拘束力。
但是,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還要注意合同內容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另外,有一些特殊種類的合同是需要到國家相關部門登記才能生效的,例如專利轉讓要到專利局登記等,這種情況一般在你這種合夥做生意中可能涉及較少的。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8. 什麼樣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
1、雙方達成一致僅是意思表示一致,並不一定構成有效的合同;
2、如果缺乏主要內容,此時合同不成立的,也就談不到有效的問題。
二、
欠條符合成立合同的要件的話,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9. 什麼樣的協議書才有法律效力
你好!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離婚協議怎樣才具法律效力您可以參考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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