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糾紛起訴
❶ 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起訴,有哪些起程序
債務糾紛解決:、解協商解指債權債務事自願、互諒基礎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斡旋解決糾紛債權期或即期債務暫能力償債務款誠意債權履行債務期限、式、數額等同債務進行磋商敦促債務履行債務或簽訂款協議該債權抵押擔保或者第三提供擔保債權與抵押或者保證進行協商使抵押足額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代償債務二、調解向所民調解委員提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部頒布《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具備列條件:1.明確申請調解公民、等基本情況2.具體調解要求要求申請履行款義務等4.提調解申請事實依據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5.該糾紛屬於民調解委員受理范圍經調解達協議債務應按約履行義務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於簽訂協議債務反悔或部反悔債權向民院起訴請求判令事履行調解協議三、仲裁根據我仲裁規定仲裁統實行或裁或審、裁終局制度同訴訟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利於事間迅速解決糾紛事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事姓名、性別、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仲裁式解決債務糾紛具較強保密性事間沒激烈抗性另外申請仲裁費用般比提起訴訟費用低四、訴訟債務糾紛訴訟打民事官司些較復雜、事較難付或者通其途徑難解決案件債權選擇訴訟程序解決訴訟優勢表現:1.院處理債務糾紛終、具強制執行力解決式2.訴訟限受律嚴格限制我民事訴訟規定院收公民民事起訴狀或口起訴立案民事案件第審審理期限6月特殊情況延6月;服第審判決事向級民院提起訴;服第審裁定事須10內向級民院提起訴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3月院判決立即發給判決
❷ 公司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你好,
如何處理債務糾紛:
1、防患於未然是維護企業自身權益的前提基礎
交易條件不能由雙方口頭約定,必須使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客戶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合同法上規定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信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栽內容的形式,而不是單純的指書面協議。
在合同訂立時不要使用含糊不確定的詞語,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甚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是十分重要的.千萬不要忽視合同細節.。為了預防日後債務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對方在簽訂合同時進行擔保。擔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擔保——保證,物的擔保——抵押,質押,留置,以及金錢的擔保,如定金。這些都是為了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法律措施。
2、積極催要貨款是企業避免陷入債務糾紛的重要手段
客戶所欠貨款越多,支付越困難,越容易轉向第三方購買,我們就越不能穩住這一客戶,所以還是加緊催收才是上策,否則超出了訴訟時效就會無法挽回損失。只有錢貨兩清,才能繼續洽談新的生意。催收貨款若不理直氣壯,就會被對方牽著鼻子走,本來能夠收回的貨款也有可能收不回來。所以,催要貨款時最好直截了當的表明自己的來意,不要讓對方認為延期還款是理所應當的。到了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上門的時間一定要提早, 否則客戶就會以你遲到為借口推諉還款。
有時客戶在市場上因競爭不利經營不善,導致產品積壓,資金周轉困難,他要求以商品或貨物來抵債,這時不要礙於情面拒絕,因為對於的確無力還款的客戶,往往稍一遲疑就連貨品也沒有了。
3、靈活運用法律規則是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後保障
在數次催要而對方仍不還款時,就要考慮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訴訟是最有效的維權手段,其中蘊涵著眾多的因素,就像如何順延訴訟時效,怎樣選擇最佳的訴訟時期,訴訟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備工作等等,都會影響訴訟的結果。而且,再成功的訴訟如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導致勝訴卻無法執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訴訟。所以,企業用訴訟手段來維權時,一定要及時准確。具體來講可以採用以下規則:
(1) 靈活約定仲裁
(2)適當採納公證
(3) 巧妙選取代理
(4)適時申請支付令
❸ 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如何起訴,有哪些起程
您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內履行地容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公司債務糾紛法院會怎麼處理
一、和解1、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2、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二、調解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三、仲裁1、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2、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四、訴訟1、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五、申請支付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六、申請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1、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2、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 (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