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無效
Ⅰ 格式合同中哪些條款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無專效:
(l)一方以欺詐、屬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規定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格式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Ⅱ 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就一定無效嗎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致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其中第(五)點,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范的,合同無效。實踐中,如何適用該法條來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才無效。如果僅是違反了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不能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條例等行政規范。「地方性法規」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如國務院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那麼,出租人尚未取得產權證而與承租人締結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是否導致無效?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行政規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無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才會導致合同無效,那麼何謂「強行性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強行性規范」,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效力相當於法律,該條直接規定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而簽訂的預售合同是無效的,即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相對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也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會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范。
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不得超過經營范圍對外締結合同。該條規范即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法人超過其經營范圍締結的合同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所以判定一個合同是否無效,不僅要看其合同條款違反的法律屬於哪個效力等級,還要看違反的法律條款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不能以一個簡單的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標准去認定合同的效力。
Ⅲ 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對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故意告訴對方當事人錯誤的信息或是隱瞞真實情況。「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直接威脅對方,迫使對方當事人因害怕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以欺詐或脅迫的方式訂立合同,在損害國家利益時,屬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訂立合同會給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而為的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內容不合法或者合同行為合法目的不合法的屬無效合同。如簽訂以買賣毒品為內容的買賣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關繫到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反映了社會的道德准則。因此,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法規。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不論合同當事人是否故意,合同都為無效。
Ⅳ 合同裡面有一項條款違反法律,整個合同會無效嗎
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某項條款無效的,不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但是對於關鍵性條款會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合同條款無效擴展閱讀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Ⅳ 下列合同中條款無效的是
第五抄十三條合同中的下襲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3條第二款說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而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這樣子的免責條款無效,而A選項「約定因過錯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貌似沒有說結果,是排除自己責任呢還是排除對方責任,而且過錯也分一般過失,重大過失,故意,太籠統,且不完整,所以不能選。
B選項是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必然無效。
Ⅵ 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條款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無效:(l)一方以版欺詐、脅權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l(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規定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格式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Ⅶ 什麼情況下合同約定條款無效
合同條款無效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該條款無效。合同條款無效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合同條款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條款內容不合法,表現為: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e.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效。但有兩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條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