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病人能簽用工合同嗎
『壹』 工人以前就有癲癇病簽免責協議有效嗎
癲癇一般沒人會收的
『貳』 招聘的員工試用期內發生癲癇,能接觸勞動合同嗎
招聘員工有健康要求的,員工試用期間癲癇發作,可以解除合同。
癲癇專已經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屬,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有健康方面的規定,癲癇不在錄用范圍,而該規定已向求職者說明或者經過公示的,員工試用期間癲癇發作,用人單位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癲癇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規定,或者雖有規定但未向員工說明或者公示,國家鼓勵錄用殘疾人就業,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叄』 勞動法 癲癇病患者合同到期不簽合同,上班三年,沒有在單位犯過病。
勞動合同期滿,除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續簽合同的情形之外,內是否續簽合同,容是雙方的權利。勞動者患有癲癇病,並不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續簽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有權選擇是否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當支付三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肆』 有病史怎麼簽協議我家僱傭一名員工,他有癲癇病史
最好換個人
很麻煩,隨時會犯病
情形很嚇人
很容易出意外,會直接倒下,摔傷很經常
『伍』 公司有權辭退癲癇病患者嗎
是的,只要公司按照規定的要求支付補償金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陸』 單位能否與癲癇患者解除合同
待會兒能否與電箱患者。別出勞動合同。待會兒能否。與癲癇者。解除勞動版合同的。單位能不權能?和癲癇患者解除勞動合同。喲。要分情況。要分情況而定,如果這這人是在上班以後參加工作,以後得力變現,那我就不能開除他,如果是。這個人在上班之前已經得了癲癇。在上班後隱瞞情況沒有及時上向單位報告,那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要分情況,對。
『柒』 患癲癇病人如果要正常工作,可以跟公司簽訂合同不要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嗎
問題是這個合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啊!
出了問題還是公司有責任啊
『捌』 患有癲癇病的人簽的合同是否能生效
患有癲癇病的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能夠正確表達本人的意思,與別人簽的合同專是有效的,合同屬受法律保護。
如果他人故意利用病人病情發作、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時候,與患者簽訂合同,這樣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要區分不同情況。
患有疾病的人不是都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要有證據的支持。
『玖』 如果員工有癲癇病,犯病與食堂可否寫個協議,證明與食堂無責任關系
這個要看對方是否願簽署 原則上來講這種嚴重的癲癇病嗯可以考慮不予聘用因為這里內面涉及到很多勞動法容當中的一些問題比如說人家犯病之後難道你不管理嗎
所以如果你要選擇跟人家簽將一個無責任關系的話既說明這樣的企業是沒有責任心和責任感的所以與其這樣的不如重新考慮是否要聘用此類人員因為這裡面本身就涵蓋了一定的歧視
『拾』 職工隱瞞有癲癇病史,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定醫療期結束,可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補償,可委託律師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