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房屋糾紛
① 關於房屋遺產的糾紛
一,房屋遺產在繼承上,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也是有遺囑的內以遺囑為准容,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② 遺囑繼承房產糾紛,我們到底需要注意什麼
第1條 口頭遺囑是非多,遺願未必盡如願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遺囑人處於危急狀態的前提,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2條 視頻遺囑隱患多,科學錄制妥保存
視頻遺囑比錄音遺囑多了錄像動態畫面,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參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確定。根據《民事證據規則》,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證據形式,當存有異議時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3條 代書遺囑應避嫌,律師見證較可靠
代書遺囑在遺囑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經常使用。代書遺囑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見證人,見證人的選任上要格外謹慎,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擔當見證人,應盡量避免選擇繼承人的朋友、親屬、同事,選擇遺囑人的朋友、同事、鄰居等與繼承人關系較遠的人。有條件的,最好是請專職律師進行見證並留檔保存。
第4條 自書遺囑慎用語,言辭准確方穩妥
實踐中的自書遺囑有的用語不符合法律措辭,甚至與一般語法句法相左。雖然法院審判中以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原則,但如果遺囑人表達過於隱晦,也可能引發糾紛。所以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盡量言簡意賅、言辭准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
第5條 生前筆跡多留存,第三方保管化爭端
司法實踐中,一方提交自書遺囑,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釋明否定方申請筆跡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如果對比檢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則可能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第6條 共同遺囑不推薦,各自份額各自書
夫妻共同遺囑雖不屬於法定遺囑形式,但也沒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確實有使用的空間。但共同遺囑必須符合自書遺囑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夠認定是夫妻共同真實意思表示。
第7條 列印遺囑兩不像,勿因省事生沖突
在立列印遺囑時仍需要積極取證,能夠證明確系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列印、並由遺囑人自己簽字確認的,可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者使用他人設備列印的,應當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幫助列印人在列印件上簽字確認系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有另外一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使列印遺囑有效。
第8條 公證遺囑效雖高,行為能力也重要
雖然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實踐中很多輕微老年痴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可能和正常人差異並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證員的懷疑。但就醫學視角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礙無法治癒,一旦立遺囑前患有相應疾病,即使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會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患有這些疾病的遺囑人最好在立遺囑前對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在確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再行前往公證處。
第9條 遺產分配需合理,工齡折算要考量
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折算購買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這個問題並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工齡折算方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買賣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共有權利的權屬登記,西城法院認為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的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10條 受遺贈人要注意,兩月時效不能誤
為了提醒受遺贈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寫明須在2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受遺贈人可以採取多種途徑證明自己已經作出明確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徑就是以公證的形式作出明確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戶登記或者起訴。
③ 遺囑繼承房產糾紛如何處理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內用權容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④ 房產繼承引發糾紛怎麼辦
案例分享:
張老漢夫婦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並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老漢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老漢一個人。2003年,張老漢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老漢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張老漢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老漢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老漢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依據法律分析:
1、遺囑中所涉房產系張老漢婚後分配並購買,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
2、張老漢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老漢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
3、張老漢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
4、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相關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繼承法》第二十九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於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⑤ 遺產房屋糾紛
1、該口頭遺囑無效。
2、由於老人沒留下遺囑,所以老人的財產(包括房產及其他)版,將按照《繼承權法》第十條的規定,由有繼承權的法定繼承人(兒子和女兒)共同繼承。
3、如果兒子健在,遺產由兒子繼承,與孫子無關。
只有在兒子先於老人去世時,才可以由孫子代位繼承。
4、按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女兒並未公開表示放棄繼承,就意味著已經接受繼承,依法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5、孫子未經女兒(姑姑)的同意,就擅自私拆房屋,准備重建,侵害了女兒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
6、女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
⑥ 遺產糾紛,上法庭,老人有遺囑,怎麼判
有遺囑來的,按照遺囑源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6)遺囑房屋糾紛擴展閱讀
法律對遺囑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⑦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⑧ 房屋遺產糾紛
一,房屋遺產在來繼承上自,跟別的遺產原則上跟別的遺產並無區別,有遺囑的以遺囑為准,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所區別的是,房屋遺產過戶,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
二,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三,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⑨ 房屋遺產糾紛
房產如果婚復前男方取得,屬制於個人財產,通過遺囑可以給任何人,不過繼承後出售要先辦理過戶,這種情況,起訴也得不到房產
房產如果婚後取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只能立遺囑處分自己的一半財產,屬於女方的財產不能男方擅自處分。即使通過遺囑男方子女得到一半產權,出售也需要你同意
遺囑只要內容形式合法,不公證也有效
《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