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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質押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4 08:07:50

A. 股票質押為什麼不能最高額質押合同

這是為了股權質押方的資金安全考慮的。
股票質押屬於股票術語,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了解: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這一規定和第2 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B. 最高額抵押合同案的審理重點是什麼

在此,筆者結合有關擔保理論及法律規范,談談在審理最高額抵押合同案件時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最高額抵押與普通抵押 最高額抵押系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擔保制度,屬於特殊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與普通抵押權都具有從屬性,但是最高額抵押權的從屬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體現在:最高額抵押在決算前與被擔保債權中的個別債權無一一對應的擔保關系,與具體的單個債權無從屬性;最高額抵押在決算前不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在轉讓上與被擔保債權無從屬性;決算後僅在最高額內對決算的債權負責清償。對於最高額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律關於抵押權的一般規定。 二、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 一般而言,最高額抵押權因發生下列情形而確定: 1、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決算期是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約定的,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的時間,法律性質為期日。 2、不特定債權不可能再發生。 3、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的。 4、法院受理債務人或者抵押人破產案件的。 三、主債權與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問題 1、關於主債權的轉讓。 由於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連續發生的債權,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總額是不確定的,是隨時發生變化的。《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應當說,該條規定存在缺陷。首先,最高額抵押權僅從屬於被擔保的債權得以發生的基礎關系,與被擔保的債權無從屬性,被擔保債權的移轉,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也不引起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最高額抵押權仍為其他抵押擔保的債權而存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也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後,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因此,在當前情況下,應當理解為:最高額抵押經過決算,被擔保債權定額化後,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在決算前轉讓主合同債權的,轉讓無效。 2、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 《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決定了最高額抵押權只有在被擔保的債權確定後,隨同其一並轉讓。另外,如果基礎法律關系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也隨基礎法律關系一同轉讓。 還須說明,最高額抵押權是從權利,主債權的效力決定其效力。

C. 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關系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

D. 關於最高額抵押合同

在銀行實務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額抵押合同,對最高額的量進行設定時,要涵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銀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例如:
2007年1月貸款審批條件為:貸款1000萬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計算:
1年的貸款本息=1000*(1+8.307%)=1083(萬元)
要求客戶提供抵押物價值=1083/50%=2167(萬元)
假設客戶提供了2500萬元價值房屋作抵押
則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1083(1+20)=1300(萬元)
經驗操作:最高額=2500*0.8=2000(萬元),一是設高了對銀行是有保障,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二是考慮以後與合作良好,以後抵押率會調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屆時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

我對你提到「貸款綜合額度」不好理解?
如果你的「貸款綜合額度」就是最高額,而且貸款給客戶也是1000萬元,這樣你的操作就是錯誤的。

假設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貸款抵押率下調到40%,一般這情況,對原貸款不發生影響,主要是針對現有未發放的貸款才有影響的。原審批抵押率為50%,現執行也為50%,如果現在審計進行檢查,一般是根據當時貸款審批時決策來檢查的,是可以得到審計通過的。
假如你行上級領導頭腦發熱,一定要將抵押率降到40%,從法律角度來說,因這你是沒有權利要求客戶提前還款,這是違約的;要求客戶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內容,是有條件,條件可否達到?不可隨意的。
建議:
1、認真閱讀最新相關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
2、一定要與上級行相關部門溝通,了解他們的理解和執行情況。
3、如果一定要執行「發熱」政策,只有與客戶溝通,取得客戶的理解,一是提前償還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從而達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願你不用走這一步!!!)

E.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點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許可權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F. 其對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還有效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後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擔保法》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G. 最高額抵質押合同中的最高債權額如何計算

您好,我國法律目前只規定了最高額抵押未規定最高額質押,實踐中最高額質押債權內額比照最高額容抵押確定。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許可權於預定的最高擔保額

預定的最高擔保額並不是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實際債權額。在合同約定的清算期屆至時,如果實際債權額超過預定的最高擔保額,則超過部分不屬於擔保范圍;如果債權額低於預定的最高擔保額,則以實際存在的債權額為擔保債權額。

法律依據:《擔保法解釋三》第八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後,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什麼是最高額質押合同什麼是質押合同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質押合抄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襲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

I. 設定最高額質押合同通常應當記載哪些內容

設定最高額質押合同通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l、被擔保主債權種類及被擔保的內最高債許可權額容;2、最高額擔保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質量、數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4、質押擔保范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J. 什麼是最高額質押合同什麼是質押合同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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