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過錯
Ⅰ 侵權責任法中的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有什麼聯
您好,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嚴格責任(英美法系):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一種責任。
無過錯責任:大陸法系。
嚴格責任是英美法中廣泛使用的概念,與之相對應的無過錯責任則產生、成長於大陸法系的土壤。它們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權責任認定過程中,不考慮加害人過錯或者至少並不首先考慮過錯這樣一種立法、司法乃至法學思維上的取向。
嚴格責任盡管基本不考慮過錯對責任成立的影響,但仍然存在著相當的抗辯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過錯、受害人自願承擔風險、第三人過錯等。就此而言,嚴格責任「盡管嚴格,但非絕對」。故,一方面因為其對過錯的忽略,大致與大陸法無過錯責任相類;另一方面從其有免責事由這一點可以認為其與過錯責任中(特殊的)過錯推定相類。因此,可以認為嚴格責任具有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風險於一體的損失分擔機制之功能。嚴格責任「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責任」,兩者的免責條件基本一致,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
大陸法系無過錯責任和英美法的嚴格責任正日漸接近、融合,其發展脈絡、哲學基礎、制度功能及功能發揮之配套機制均有相似相類之處,體現出一些共性。
二、嚴格責任與其他責任相比有何不同
1、嚴格責任的成立以債務不履行以及該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為要件,而並非以債務人的過錯為要件,這是其區別於過錯責任的最根本的特徵。因而在嚴格責任下,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有無過錯進行舉證的責任,而債務人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並不能阻礙責任歸加。在這一點上,似乎有理由認為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舉證責任倒置——過錯推定相一致。但是,過錯推定的目的在於確定違約當事人的過錯,而嚴格責任考慮的則是因果關系而並非違約方的過錯。例如,在嚴格責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並不能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而此種情形無論如何不能推定債務人存在過錯。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2、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並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並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可見,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的無過錯責任(當然,我國對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還是有嚴格限制的)是存在一定區別的。
3、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並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區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而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於外來原因。在嚴格責任下,並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債務人得依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Ⅱ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在哪些情形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在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患者有損害,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等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侵權責任法中過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Ⅲ 侵權責任法過錯推定責任是哪些
一、過錯推定的適用范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38條);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c)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第58條);
③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1條);
④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注意:建築物倒塌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88條);
⑥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0條);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91條)
⑧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
二、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86條);
Ⅳ 我國侵權責任法是主觀過錯還是客觀過錯
1 對於侵權責任來過錯的判斷我國存在不自同學說,實踐中以客觀要素為主,兼顧主觀要素,區分故意和過失
2關於過錯的概念,理論界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主觀過錯說、客觀過錯說和主客觀相結合的過錯說。
主觀過錯說認為,過錯是人心理活動的一種狀態,屬於主觀世界的范疇;客觀過錯說則將過錯理解為違反社會准則的行為意志狀態;而更多的學者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觀過錯說,即認為過錯是一種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到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態,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或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
Ⅳ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Ⅵ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理由: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專「沒有過錯屬,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