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簽訂培訓協議後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辭而別的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專技術培訓的,可以屬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