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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4 08:58:59

❶ 曠工多久可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問題在國家現行法律里找不到具體的天數規定。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書》里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天數(連續的和累計的),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書》里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並在《規章制度手冊》里規定具體的天數(連續的和累計的),然後發給勞動者每人一本《規章制度手冊》,由勞動者親筆簽收。勞動者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表明接受約定。當員工的曠工天數達到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標准就可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注意國家法定假日和周末假日不能作為曠工日計算,也不影響曠工的連續性要寫入約定。如果企業沒有與勞動者事先約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呢?下面介紹一種穩妥的沒有法律風險的企業單方面與曠工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救辦法。當勞動者發生曠工以後企業向曠工者發出《催告信》要求曠工者限期回企業上班,《催告信》要用掛號信發出以便收取回執。如果曠工者拒收或者人在外地,企業可以在本地報紙的廣告版上刊登《催告書》要求曠工者限期回企業上班,並請曠工者的親友幫助轉告。曠工者如果到限期不回,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停發工資。企業手中握有回執或者刊有《催告書》的報紙,不怕曠工者投訴或起訴。

❷ 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國家有明確規定嗎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系。

❸ 根據《勞動法》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勞動法並沒有關於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HR業界普遍使用的是連續曠工三天當員工自離,或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予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1982年公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此條例已於2008年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8/content_901287.htm),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代替。在這兩個法律里,並沒有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含依據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單位依據第三十九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法律只規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卻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單位往往把無故曠工一天定義為書面警告一次,勞動者連續獲得三次書面警告,或者在某個時段內(比如一個自然年度內)獲得三次書面警告的,定義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里就有兩個問題需要強調:

1、單位直接用曠工三天來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里,有類似我上面論述的「三次書面警告」的規定,單位把曠工三天定義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合法的了。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的。規章制度合法,應當符合三要素:實體合法、程序合法、公示(這里不展開說了)。

綜合上述兩點,結論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把勞動者曠工三天定義為「嚴重違反」,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合法(不能同時符合三要素),那麼,單位以曠工三天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不合法的。

❹ 員工曠工幾天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至於曠工幾天內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容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如果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只是口頭告訴職工,是無效的。員工不需要遵守口頭的規定,只需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

❺ 連續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條文

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但是具體處罰,要依據各公司制定的勞動制度為准,有些公司規定曠工達到3天就給予開除。

❻ 勞動法規定累計曠工多少天才解除勞動合同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版個規定已經廢止權,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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