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再保合同
① 臨時工需要簽合同,上保險嗎
臨時工只要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也有權監督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1)臨時再保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② 什麼是臨時分保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臨時再保險稱任意再保險、就地再保險、臨分專業屬務, 它是指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之間,平時並無 再保險 合同存在, 保險公司對於特定的保險業務,(如巨額風險、 或超出一定限額的個別保險業務)在有分保的需要時, 才臨時與再保公司洽商,有關的一切條件也須臨時決定。 簽約後在短期內(一般為一個月或四十天)就需給付 保費 。 這類業務一般不扣准備金,也不計算 純益手續費 。
③ 單位說跟我簽了一年的聘用合同,這一年算是臨時工,一年後轉正,簽勞動合同,再給上保險
我不明白幹嘛是臨時工,而不是試用期用工,簽一年的試用期,你的合同是要簽多少十年啊
④ 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的含義之一是指保險合同生效的開始時間為(
為合同成立的次日來零時源。
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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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實務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⑤ 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 %
給你看下實例吧,保險業務類的,希望能幫到你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回到頂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分散保險經營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預先訂立合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臨時與其他保險公司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直接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託,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第六條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二章業務經營第九條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第十一條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50%。第十二條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第十三條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第十四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當將其自負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第十六條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配備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專職再保險核保人和再保險核賠人。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三章再保險經紀業務第十七條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合法權益。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進或者設計再保險合同。第十九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及時寄送賬單、結算再保險款項以及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費、攤回賠款、攤回手續費以及攤回費用。第二十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將其知道的再保險分出公司的自留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第二十一條應再保險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可以配合進行賠案的理賠工作。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除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評估各項准備金,並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準確、足額提取和結轉各項准備金。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中涉及再保險業務的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第二十五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按照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費以其總公司直接授權的額度為限。第二十六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上一年度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50%的交易情況;(二)上一年度合約分保中,分給各再保險分入公司的份額;(三)上一年度保險經紀人和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名單;(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包括分保政策、合約分保情況、危險單位劃分標准以及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限額;(五)人身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變動情況;(六)本年度選擇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條件和標准。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報告:(一)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二)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有關再保險業務的各類准備金提取辦法和金額。第二十八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將重大保險賠案及其再保險安排情況、再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前款所稱重大保險賠案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在3000萬元以上的理賠案件。第二十九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報告:(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總公司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有關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意見書或者經營狀況意見書;(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總公司下一年度授權的承保許可權和自留保費額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關轉分保業務情況的報告,包括轉分保分入公司名稱、業務種類、合同形式、分出保費、攤回賠款以及攤回手續費等。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准確地報送再保險統計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險業務資料。第三十一條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以及向中國境外分保的情況。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政策性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參照適用本規定。不能適用本規定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於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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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每個月簽臨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規避社保嗎
勞動用工合同最少是一年一簽,連續簽兩次合同期滿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⑦ 臨時再保險的特點
自由選擇度大
第一,自由選擇度大。臨時再保險關系中的雙方對每筆再保險業務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分出公司對於業務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分出金額多少,選擇的險別和費率條件都可以根據自身所承受的危險責任累積程度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同樣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調整再保險的條件,也完全可以視業務的性質,本身可承擔的能力以及已接受業務的責任累積,自主決定靈活洽商,無任何強制約束。
適應性強
第二,適應性較強。臨時再保險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協議,業務條件清楚,適應性強。它不僅對於高風險的業務,諸如石油勘探責任險、航空險、地震、洪水以及戰爭險都是適用的,而且為超過合同限額以及合同除外的業務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另外對於新開辦的,數量少、業務不穩定或規律性較難掌握的業務也創造了責任分擔的條件。採用臨時再保險形式分保時,既可按比例責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具體有成數臨時再保險、溢額臨時再保險和超額賠款臨時再保險,可見其適應性較強。
審查繁瑣
第三,逐筆審查,手續繁瑣。盡管臨時再保險可以通過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方式協議再保險條件以及相互承擔的責任,但分出公司一方往往需要等到分入公司作出肯定答復後,方才可以確定自身最終擔負的危險責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險人也需仔細審核後,才能決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額的分保業務。至於合同條件的更改,也需徵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險人正式復證後,合同才成立。有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往往要聯系數家再保險分入公司,將業務安排妥當後,才能承保原保險業務,這往往會使其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至今臨時再保險形式仍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得到運用。
⑧ 與單位解除合同後怎樣將自己的社保轉入臨時戶
1,既然已經轉到單位戶內,先讓單位接收,然後將備案解除,直接轉出保險即可;
2,只能你跟單位申請,由單位做保險轉出即可,或者你想辭職之類的單位自然就把保險給你轉出來了; 3,五險一金怎麼轉呢?事實上,在我國現在五險一金的賬戶並沒有達到全國聯保的程度,所以如果你從一個城市跳槽到另外一個城市,五險一金在理論上是不好轉的。但是又不能不繳納,因為這是國家強制的。 五險一金可以轉嗎?首先,看養老保險。理論上來說,養老保險是不可以退的,只能轉移。我們可以把養老保險的關系(前提是你想自己繼續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話)轉到你戶口所在的當地的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並繼續每年繳納養老保險。這時候你就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在自己繳納著養老保險,負擔一般來說是比較重的。再看醫療保險。醫療保險的轉移與退出都是與年限無關的,所以我們可以把原來醫保卡里的錢直接退出來,或者如果不想退,原來醫保卡里的錢也可以直接用的。 接下來我們再看一下失業保險:失業金是在失業時候才能領取的,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辭職,那麼沒有失業金可以領。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一樣,我們自己沒有繳納,全部都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所以其實我們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損失。生育保險則是這樣的,主動辭職意味著繳費中止,以後是無法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 實際上,五險一金裡面,只有「一金」就是住房公積金可以轉移。 轉移的流程基本上就是:要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辦理社保停交,然後與原來的單位辦理社保關系變動的手續,很多其他的後續手續都可以在當地的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辦理時得到指示;
⑨ 臨時再保險的適用范圍
1、用於超過分保合同限額的業務。
2、用於新開辦的活不穩定的業務。
3、用於合同規定的除外業務或不願列入合同的業務
運用臨時分包防爆進行再保險安排可以採用比例分保方式和非比例分保方式
⑩ 臨時工合同與買社保的問題
社會保險屬於國來家強制性保險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應予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目前,法律中無臨時工這個概念,只要是全日制用工,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比如每周工作不到24小時,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