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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4 12:55:07

⑴ 醫療糾紛如何協商解決,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有哪些好處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

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

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採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好處

1、緩解醫患矛盾:一起醫療糾紛如果久拖不決,往往會激化醫患雙方的矛盾,只有在發生糾紛以後,盡快解決糾紛,才能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決後甚至採取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手段。當然,這種協商也不是無條件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患糾紛後,應當組織相關科室的醫生、專家進行研討,對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過失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確定是否同意與患方進行協商。

2、減少訟累:對醫療機構來講,一旦進入訴訟,聘請律師,申請鑒定等等,准備答辯等等會使醫療機構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減少負面影響:有些案件因沒有及時解決,患方往往會求助於媒體,媒體的渲染報道,必然會給醫院帶來負面影響。

⑵ 醫療糾紛 協商後還能上訴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爭議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進行解決。有數字顯示,目前協商解決的醫療糾紛達70%左右。現對此分析如下: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這種協商簡單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范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筆者建議,醫療機構應嘗試由當地調解委員主持協商解決糾紛爭議。
第二,律師參與或見證的醫療糾紛協議。這種辦法是指在一方或者雙方的律師參與的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其好處是能夠製作較為規范的協議書,欠缺的是律師見證行為,不能使協議書具有很強的效力。
不管採取哪一種協商解決的辦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筆者認為,糾紛協議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我國強行法的規定和公序良俗,所達成的協議就是有效的。那麼,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
首先,應嚴格奉行我國《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筆者建議,簽訂過程最好經過公證程序。
其次,應做到「意思表示真實」。這就需要醫患雙方實事求是地對醫療行為進行認定,不妨先在協議書上各自列明觀點,然後再寫明雙方一致認同的事實。
第三,由於糾紛爭議發生後,雙方多處於對峙狀態。有些醫院會認為達成的協議是受到患方的脅迫。其實並非如此,我國《民法》規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親屬受到脅迫時,才屬於脅迫。
第四,許多協議還規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訴」,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因為,當事人的起訴權是民事法規定的權利。所以,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將導致糾紛協議無效。
如果協議簽訂後,醫方擔心患方再次起訴,不妨約定「醫患雙方放棄基於該債權債務關系的一切訴訟權」,或約定「因該醫療糾紛引起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就此終了」。
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協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是協商確定賠償問題的「尺度」。筆者認為,如果醫患雙方明確了糾紛爭議構成侵權或醫療事故的,最好約定為「賠償」,沒有認定的則可用「補償」的字眼。最後,
由於糾紛事實構成協議的主要條款,欠缺將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所以,對糾紛事實的認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對糾紛原因、性質的認定,均應詳細地寫入協議。

⑶ 患者簽訂了《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還能反悔嗎

一般不能的。

⑷ 醫療糾紛私了協議書怎麼寫

醫療糾紛協議書可以這樣寫:
甲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乙方: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
甲乙雙方就****一案,關於賠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
2、……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市衛生局一份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⑸ 醫療糾紛賠償協議與醫患糾紛人展調掰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嗎

不完全一樣。
普通協議書是雙方的,性質屬於合同。此種如若合同不履行還有兩回種救濟方式:答(1)向法院提出侵權賠償訴訟;(2)向法律提出合同履行訴訟
調解書由第三方參與,但是醫調委不具備司法屬性,所以一般調解出來的協議書效力與上述相同。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協議書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程序的。一旦協議書被法院確認效力後,就不得再次就本次糾紛向法院主張其他權益,但是如果對方不履行可以直接去法院執行庭要求強制執行。

⑹ 醫療糾紛調解書怎麼寫

首先是要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甲乙雙方的姓名,地址聯系版電話和個人信息,以及與患者的權關系等等。其次要寫清楚整個過程以及達成的事項。甲乙雙方就患者(身份證號碼)於xx年xx月xx日因xx在甲方門診發生的醫療糾紛,乙方認為甲方造成本人醫療傷害,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多少xx元;第二,全免乙方在我院某年某月某日的醫療費用;第三,甲方在協議書簽訂後十日內,應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款項共計人民幣多少元,要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

⑺ 醫療糾紛的「私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醫患協議書」可分以下幾種:
(1)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第一,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第二,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實施手術或復雜的臨床檢查前,需要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其二,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系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簽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

⑻ 醫療糾紛事實不清簽了賠償協議過後反悔行嗎

醫療糾紛雙方來達成了賠償協自議,是不能反悔的。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重新按照規定進行判決。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如果不存在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至於說事實不清,不是撤銷賠償協議的合法理由,估計法院不會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⑼ 醫療糾紛賠償應該寫協議書還是承諾書

對於醫療糾紛賠償的問題,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寫協議書或者承諾書。只要內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容願合法前提下簽訂的,協議書或者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如果當事人不按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的,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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