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合同
⑴ 公司倒閉,競業禁止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期間,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由於公司已經倒閉,合同主體已經滅失,所以競業禁止合同應當認定已經終止。
⑵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是什麼,競業禁止的范
您好,
一、哪些人需負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發展至今,已經為很多企業運用,但還是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就是針對對象不明確。從競業禁止的對象上看,主要針對公司企業的五類關鍵崗位員工:第一,高層管理者;第二,技術研發人員;第三,高級營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第四,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裡;第五,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裡,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
而目前多數企業僅注意到與高層管理者和技術核心研發人員來簽訂競業禁止合同,對於其他幾類人群,並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還有些企業走上另一極端,讓所有員工都簽署競業禁止合同,對於非重要崗位的員工來說,簽訂這種合同反而阻礙了人員的順暢流通。目前有很多企業的競業禁止合同都是以「範本」形式出現,從老總到普通員工全都簽同一模式的條款,這樣的合同簽了等於沒簽;另外,對於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觸到任何經營機密、商業秘密的員工,即使簽訂了競業禁止契約,也應當屬無效。
競業禁止實際上是對企業的保護條款,它保護的是企業利益。而這一點與以往《勞動法》所主要保護的勞動者的利益是不同的。但可惜的是,仍有大量的企業對這一有效的自我保護手段重視不夠。
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注意事項
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進行自我保護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有相應規定或協議的企業,一定要將條款盡量細化。在條款設置時要考慮全面,將所有可能性都考慮進去,落實到紙面上。
第二,明確競業補償金問題。獲得補償是執行競業禁止條款的前提。有部分企業對於競業補償金的問題上常與職工產生矛盾,往往在員工離職後不願支付相應的競業補償金。可一旦發生糾紛,員工就可以企業未支付補償金為由自由離職。關於競業補償金,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支付的具體金額。《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規定,員工的年競業補償金不得低於上年工資的1/2。
第三,在條款制定時,要注意註明,一旦員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合同後該如何處理。一般企業都沒有將違反後的相應處理方法註明在條約中,而是與員工有過口頭協議,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第四,在員工入職、進入核心崗位之前就應該與其簽訂競業禁止合同,而不是在其提出離職後再補簽。
⑶ 競業禁止協議對下一家僱主有什麼影響
一、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二、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三、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於企業商業秘密的了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別的約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四、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終止後的競業禁止。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五、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如果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者相關的職業,如到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就職,或者自辦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就很有可能會不自覺的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因為熟悉原企業的經營情況而成為原企業的競爭對手。原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後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即在競業禁止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勞動者從事某項職業或者生產某種產品,同時,企業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書面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六、所以說競業禁止協議對下一家僱主沒有什麼影響。
⑷ 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
一、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競業禁止條款。
2、在用人單位的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員工的競業禁止義務。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很多企業雖然制定了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但都沒有明示過員工,或員工在訴訟中就稱沒有見過此文件。所以建議企業在向員工明示後,讓員工予以確認。作為員工,也要在認真核實後,再予以確認。
3、在員工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解聘中簽定有相關條款。
以上三種形式,如果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什麼問題
1.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准。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員范圍:對於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律上很難支持。
3.時間限制: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4.行業范圍:競業禁止限制的行業范圍不宜過寬。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具有可保護利益。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禁止的范圍。
⑸ 競業禁止協議範本
競業限制合同
甲方:(企業) 營業執照碼: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鑒於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義務
1.1 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1.2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
1.3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甲方義務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補償費按季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三、違約責任
3.1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的50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四、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⑹ 勞動合同中有提到競業禁止協議,沒有補償,有效嗎
一、法律規定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沒有約定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問題。只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履行了競業禁止義務,可以要求補償金。
二、實際操作
就本人成都地區的經驗,沒有約定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大多被認定有效,一是為了維護合同自治原則,二是補償金的主張被賦予了法律強制力,補償金條款的有無不影響勞動者的實際權利。
三、律師建議
本人建議繼續遵守競業禁止條款或進行變通處理,如果在期限內確實需要從事相關行業,可以咨詢下本地的律師當地的司法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