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贈合同
㈠ 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有明顯區別,其中之一
買賣合同和贈與合同有明顯區別,其中之一就是一個是有償,一個是無償。
《合同法版》:
第一百三十條權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㈡ 先買賣,後簽訂贈與合同.合同有效嗎
有效,這是你的權利。但是,這樣做需要二次過戶,重復納稅,沒有意義,還是實際一點好。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㈢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為什麼不是實踐合同
買賣、贈與合同均屬於諾成合同,通常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專
1、實踐合同屬,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2、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3、區別。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贈與、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㈣ 買賣合同與贈予合同的關系
你好:二者的抄相同點:1、都是諾誠襲合同;2、都是要物合同;3、都是不要式合同。二者的區別: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贈與合同時無償合同;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3、買賣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必須履行;贈與合同成立後,出公益性、公正贈與外,當事人在財產轉移前可以任意撤銷、法定撤銷、因窮困撤銷贈與。
㈤ 求買賣合同與贈與合同的區別
最大的區別就是,買賣合同是等價有償的,是雙務合同,而贈與合同是無償的,是單務合同。
其次,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般沒有什麼關系,而贈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絕大多數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關系。
㈥ 物品的贈與合同
不建抄議使用贈與字樣襲
因為贈與合同自當事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候生效,這之前當事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合同。
可以使用償還字樣。
剛翻了下書發現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當事人的法定撤銷為: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可撤銷。
鑒於此你最好在合同中把你們之所以訂立此合同的事由加進去,免得到時候扯不清。
㈦ 贈與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任何協議只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雙方當事內人對於協議的主要條款達成容合意,在協議不存在被宣布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協議也是如此,公證人並非必須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對於簽訂協議客觀公證的證明力度而已。
但是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 社會公益性質 道德義務性質 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於前款規定。
對於某些附帶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即便贈與物的權利已經轉移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
關於撤銷的內容實在太多,請參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條。
㈧ 實為贈與的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第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買賣合同與贈與合同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要支付價款(是有償還是無償)。這一差別也就會導致接受標的物所有權的一方在未支付價款的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若為買賣合同,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主張違約責任(解除合同並主張違約金並要求返還房屋;或者要求買房人繼續履行合同即繼續支付價款並支付逾期違約金);若為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主張違約責任且受贈人可以合法保有標的物所有權。
一般而言,房屋買賣比房屋贈與可以少交稅。這就導致很多真實意思是贈與的當事人以買賣的方式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即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贈與。這種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的合同及履行過程有如下特徵:
1、合同價款明顯偏低(以達到進一步避稅的目的);
2、一般不會有銀行貸款(避免利息損失;避免被認定為詐騙或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3、合同條款比較簡單,很多細節的約定被省略,尤其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比較輕;
4、一般並沒有實際付款(多數有銀行走賬的記錄);
5、「買賣」雙方往往為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
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一旦被認定為贈與合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注意:合同不會被認定為無效,而是會被認定為贈與合同,並適用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1、該補交的稅款要補交(這是應然上,實然上稅務部門一般都很難知道真相,也就不會追繳);
2、「買房人」沒有支付房款不會構成違約,且可以合法保有房屋所有權(可能是部分所有權);
3、「賣房人」無權向「買房人」主張違約責任,也無權要回房屋的所有權;
㈨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為什麼不是實踐合同
您好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內,對於它們的區分主要是容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