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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格式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4 15:51:27

⑴ 什麼是電子合同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區別與聯系有哪些

簡單來理解,電子合同就是以數據電文為載體的合同。

由於電子合同本質上仍屬合同范疇,因而對電子合同具體概念性的解釋需結合《合同法》上對「合同」的解釋加以說明,即: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並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的對比分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

1、橫向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對比:

1)簽署流程對比:

一份合同由發起到最終歸檔需經過哪些環節?發起方與簽署方需有哪些操作呢?由下圖表格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從發起到最終歸檔,整體操作流程一致,但在很多關鍵環節,有明顯不同:

1)操作便捷性對比:

合同模板管理:與紙質合同相比,電子合同模式之下用戶對合同模板的管控能力更進一步。除了可本地起草或維護合同內容,對電子版合同包容性更強。如:支持更多版本格式、指定合同用章許可權等;

簽署方式管理:紙質合同遵循線下面簽或基於雙方信任基礎之下異地郵寄簽署;電子合同則全程在線,通過多種移動化的簽署方式提升操作快捷性與及時性;

2)真偽鑒定對比:

合同真偽鑒定主要包括合同內容是否一致、簽字或印鑒是否真實。

A、內容一致性保障:紙質合同線上審批線下蓋章,內容一致性主要依賴人工檢核,費時費力易出錯;電子合同則通過各環節全程在線保障內容一致性。

B、簽章真偽鑒定:紙質合同往往是產生糾紛會損失後,為了限定責任而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鑒定真偽,鑒定滯後,難以防範隱患的產生;電子合同則是通過數字簽名技術保障合同內容身份可識別、內容不可篡改,通過在線驗簽即可快速辨別真偽,根據實際需要也可出具權威公證書或司法鑒定書以證明其真實有效性。

3)成本管控力對比:

傳統的紙質合同管理模式在成本消耗巨大,除了往返寄送運費、佔用存儲空間,隨著年限增長,合同的存儲、調閱、歸檔難度將越來越大。電子合同則將紙張、運費、存儲空間等環節0消耗;通過在線化的傳輸、存儲,提速降本控險兼顧。

總結:綜上述合同使用全過程與過程管控能力兩點分析來看,電子合同在使用靈活性與延展性上優勢更明顯。

但是,正所謂爾之蜜糖、彼之砒霜,對處在不同發展階段、使用場景不同的企業而言,到底是電子合同更具優勢還是紙質合同更加合適不能僅憑一家之言做判斷。

相信基於兩者的優劣勢對比,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需求以及階段性部署需要定然能夠選擇出合適的合同管理模式。

⑵ 什麼是紙質電子版的合同,電子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電子版合同是指以電子形式製作,簽訂的一種和紙質合同具備相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種協議。

合同有效性

電子版合同在撰寫格式上要求與一般合同相同,具備甲、乙雙方,合同日期,有效期以及甲乙雙方的簽名。單從形式上講電子版合同形式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2)電子格式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的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新要約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的內容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⑶ 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區別

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的對比分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

1、橫向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對比:

1)簽署流程對比:

一份合同由發起到最終歸檔需經過哪些環節?發起方與簽署方需有哪些操作呢?由下圖表格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從發起到最終歸檔,整體操作流程一致,但在很多關鍵環節,有明顯不同:

1)操作便捷性對比:

合同模板管理:與紙質合同相比,電子合同模式之下用戶對合同模板的管控能力更進一步。除了可本地起草或維護合同內容,對電子版合同包容性更強。如:支持更多版本格式、指定合同用章許可權等;

簽署方式管理:紙質合同遵循線下面簽或基於雙方信任基礎之下異地郵寄簽署;電子合同則全程在線,通過多種移動化的簽署方式提升操作快捷性與及時性;

2)真偽鑒定對比:

合同真偽鑒定主要包括合同內容是否一致、簽字或印鑒是否真實。

A、內容一致性保障:紙質合同線上審批線下蓋章,內容一致性主要依賴人工檢核,費時費力易出錯;電子合同則通過各環節全程在線保障內容一致性。

B、簽章真偽鑒定:紙質合同往往是產生糾紛會損失後,為了限定責任而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鑒定真偽,鑒定滯後,難以防範隱患的產生;電子合同則是通過數字簽名技術保障合同內容身份可識別、內容不可篡改,通過在線驗簽即可快速辨別真偽,根據實際需要也可出具權威公證書或司法鑒定書以證明其真實有效性。

3)成本管控力對比:

傳統的紙質合同管理模式在成本消耗巨大,除了往返寄送運費、佔用存儲空間,隨著年限增長,合同的存儲、調閱、歸檔難度將越來越大。電子合同則將紙張、運費、存儲空間等環節0消耗;通過在線化的傳輸、存儲,提速降本控險兼顧。

總結:綜上述合同使用全過程與過程管控能力兩點分析來看,電子合同在使用靈活性與延展性上優勢更明顯。

但是,正所謂爾之蜜糖、彼之砒霜,對處在不同發展階段、使用場景不同的企業而言,到底是電子合同更具優勢還是紙質合同更加合適不能僅憑一家之言做判斷。

相信基於兩者的優劣勢對比,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需求以及階段性部署需要定然能夠選擇出合適的合同管理模式。

⑷ 電子合同有哪些種類

電子合同同屬於合同,而合同作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類型由於合同內容的多樣化和復雜化而各不相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一般規定,簡單予以介紹: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3、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准,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僱用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後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後,寄存合同方為成立。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書面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口頭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7、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為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

8、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全部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伴隨簽約電子化趨勢,依託電子合同訂立系統簽署各類合同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簽約提速、控險、降本的選擇。契約鎖支持各類合同在線簽署與管理,也可與各類業務系統集成,滿足企業業務合同在線管理。

⑸ 電子合同有效嗎

在回答有關電子合同的問題之前,有必要先解釋解釋有關合同的幾個概念:

(1) 什麼是合同

《合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訂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5)合同生效地點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基於以上幾點,我們來看電子合同的法定有效性:

(1)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和接收地點

《電子簽名法》第十二條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 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3) 什麼是有效的電子合同:

《合同法》結合《電子簽名法》,對「有效電子合同」給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釋:

A.什麼樣的數據電文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B. 什麼樣的電子合同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a)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b)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C. 什麼樣的電子合同文件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b)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准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c)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D.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可靠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a)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b)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c)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d)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E.電子簽名的身份認證要求;

《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即,可簡單的理解滿足以下條件的電子合同,為「有效的電子合同」:

1、 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 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 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同時,《電子簽名法》提:第14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沒有否定「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電子簽名」簽名的電子合同,需要結合更多的上下游證據來證明其數據、簽名的可靠性。

⑹ 電子合同以什麼格式存在

電子合同應該要有《電子簽名法》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在簽署的時候需要實名認證。最終以word版本,或PDF版本呈現出來。

⑺ 電子合同和傳統紙質合同有什麼區別

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的對比分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

1、橫向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對比:

1)簽署流程對比:

一份合同由發起到最終歸檔需經過哪些環節?發起方與簽署方需有哪些操作呢?由下圖表格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從發起到最終歸檔,整體操作流程一致,但在很多關鍵環節,有明顯不同:

1)操作便捷性對比:

合同模板管理:與紙質合同相比,電子合同模式之下用戶對合同模板的管控能力更進一步。除了可本地起草或維護合同內容,對電子版合同包容性更強。如:支持更多版本格式、指定合同用章許可權等;

簽署方式管理:紙質合同遵循線下面簽或基於雙方信任基礎之下異地郵寄簽署;電子合同則全程在線,通過多種移動化的簽署方式提升操作快捷性與及時性;

2)真偽鑒定對比:

合同真偽鑒定主要包括合同內容是否一致、簽字或印鑒是否真實。

A、內容一致性保障:紙質合同線上審批線下蓋章,內容一致性主要依賴人工檢核,費時費力易出錯;電子合同則通過各環節全程在線保障內容一致性。

B、簽章真偽鑒定:紙質合同往往是產生糾紛會損失後,為了限定責任而通過公安機關進行鑒定真偽,鑒定滯後,難以防範隱患的產生;電子合同則是通過數字簽名技術保障合同內容身份可識別、內容不可篡改,通過在線驗簽即可快速辨別真偽,根據實際需要也可出具權威公證書或司法鑒定書以證明其真實有效性。

3)成本管控力對比:

傳統的紙質合同管理模式在成本消耗巨大,除了往返寄送運費、佔用存儲空間,隨著年限增長,合同的存儲、調閱、歸檔難度將越來越大。電子合同則將紙張、運費、存儲空間等環節0消耗;通過在線化的傳輸、存儲,提速降本控險兼顧。

總結:綜上述合同使用全過程與過程管控能力兩點分析來看,電子合同在使用靈活性與延展性上優勢更明顯。

但是,正所謂爾之蜜糖、彼之砒霜,對處在不同發展階段、使用場景不同的企業而言,到底是電子合同更具優勢還是紙質合同更加合適不能僅憑一家之言做判斷。

相信基於兩者的優劣勢對比,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需求以及階段性部署需要定然能夠選擇出合適的合同管理模式。

⑻ 電子合同如何發起,以什麼格式的進行合同的發起

現在市面上有很多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商,通過平台注冊很快就可以快專速發起合同,從合同發起到屬簽署完成只需三步:
第一步,選定一個可靠的第三方平台,注冊並認證。一般通過平台就可以製作你的電子簽名和公司的電子公章。
第二步:上傳需要簽署的文件,填寫客戶姓名與手機號並發送(雙方的簽署順序可以自定義)。
第三步:客戶在手機簡訊上接收包含簽署鏈接的簡訊,鏈接點開按照頁面提示認證、生成手寫電子簽名、簽字完成!

⑼ 什麼是格式電子合同

它覆蓋了整個世界的絕大多數地區,不僅使全球可共享豐富的信息,同時,也使傳統的由買賣雙方構成的經濟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和消費者在通過網際網路進行商業活動並獲取收益的同時,也發展了一種新型的商業交易形式---電子商務。 目前,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十分普遍,網上交易、網上支付等新型交易方式徹底改變了傳統商業運轉模式。電子合同作為電子商務運轉的重要基礎和工具被人們廣泛運用。所謂電子合同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路協議為基礎,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伺服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准採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電子合同,尤其是格式電子合同應運而生,並且由於格式電子合同具有高速度、高效率和低成本而越來越多地得到應用,尤其在企業對消費者的網上交易(Business to Consumer),消費者出於成本、效率以及交易習慣等方面的原因,不願耗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就購貨或服務合同去進行專門磋商。商家通過網站提供的格式電子合同成為連接商家和消費者的紐帶。實踐中,最常見的格式電子合同有兩類,即點擊合同和拆封合同。消費者必須在點擊接受這些格式電子合同的條款後,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服務或購買到想要的貨物。本文就這兩類電子合同中含有仲裁條款時,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問題進行分析。 點擊合同,通常是指網路訪問者,一般是消費者,通過點擊電子合同中設置的「同意」按鈕而達成的電子合同。從廣義角度講,所有網路訪問者通過點擊訂立的合同都屬於點擊合同的范疇,通過網路下載並安裝軟體的拆封合同也不例外。但本文中的點擊合同不包括拆封合同。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按照商家的要求,通常需要填寫購買信息單,寫明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然後利用點擊合同的方式與商家訂立合同。 拆封合同本意是指軟體生產者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印明,如果購買者打開軟體的外包裝,就要受到印在包裝上的合同條款的約束,電子拆封合同則專指目前廣泛應用於網上軟體的交易。消費者在網上購買軟體時,在填寫完注冊購買信息單,並支付相應的費用後,以下載的方式下載軟體。軟體銷售者直接通過網路將軟體輸送並安裝到購買者的電腦中。在軟體安裝的過程中,廠商設有很多的安裝指示和拆封合同,購買者只有接受該拆封合同,才能繼續進行軟體的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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