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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合同生效的要件

發布時間: 2020-12-14 16:49:32

合同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有什麼區別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系,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第26條、第32條、第33條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我們認為合同成立要件有二:一是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實踐性合同中,僅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還須有物的交付。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為實踐合同的只有保管合同。因此,應當說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要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個合同法的例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並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非合同當事人意思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生效有著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適用於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適用於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普通要件有:(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依此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簽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也都無效。特別要件除具備普通要件的內容外,還須具有:(1)附生效條件或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已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因此,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在借款擔保實踐中,保證合同訂立於借款合同之前的情形下,保證合同是典型的符生效條件合同。因借款事實未發生,生效條件未成就,保證合同不生效。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反映的內容不同。合同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性質、不同范疇的問題。合同成立屬於合同的訂立範疇,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是對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而合同生效屬於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是對合同的法律價值判斷。
體現的意志不同。合同成立強調當事人合意,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一致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強調立法者對合同關系的評價,體現國家對合同的干預,不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自主性。
要件的構成不同。
解釋的適用不同。合同成立與否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的解釋方法使之成立,鼓勵當事人積極從事交易,減少交易成本。而對合同的效力而言,則不存在適用合同解釋方法使無效合同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
時間上有差異。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問題。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須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於進一步的判斷。

⑵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麼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准。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許多特殊合同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術引進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房地產轉讓合同需要經過房產部門過戶登記才生效等。然而《民法通則》的規定基本上概括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具體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批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行為人不得買賣內容反動、淫穢、下流的錄音帶和唱片等。內容違法,當然應導致合同無效。

.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即如本條第2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⑶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只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獨立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其合同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例外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但也並非是所有合同的主體。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它們的行為能力又受其自身形態、職責、業務或者經營范圍的限制。法律的該規定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實要求表示行為應當與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合同在本質上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此種合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律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否產生此種約束力,則取決於此種意思表示是否同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相符合。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從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也不得規避法律。所謂強行性規定,是指這些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不得通過協議加以改變。但若僅僅是部分條款違法,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合同不僅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生效要件,可以大大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於那些表面上雖未違反現行立法的禁止性規定,但實質上損害了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合同行為,都應認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同時,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衡量合同生效的要件,也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為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4條也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可見,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形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房屋的買賣須經房管部門登記、辦理過戶手續後才能生效。

⑷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4)簡述合同生效的要件擴展閱讀:

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⑸ 簡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

朋友您提到的簡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
答: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是有行為能版力人;權
2、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
3、簽訂合同內容不準侵犯國家或個人利益;
4 、合同內容不準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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