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替代
1.如果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則你可以主張該協議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內效——《容勞動合同法》規定社保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給加班費違法,加班費應是平時工資的至少1.5倍,雙休日2倍,法定節假日3倍。
如果不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則你可以主張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2.這個不必擔心,如果公司主張已經為你繳納了社保,則舉證責任在於公司。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則有義務為你繳納。你可以把自行補繳的單據作為繳納數額的證明,以此為據索賠。
3.仲裁我不清楚,但如果是在法院起訴,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且如果你主張這份考勤記錄不利於公司,可以推定你的主張(是否加班,加了多少天班)成立。——詳見《證據規定》75
B. 今年為什麼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用電子合同替代傳統紙質合同
顯然避免接觸是推動電子合同在各行各業發展的動力,但其實在此之前就有很多有遠見的企業加速數字化進程了,因為在保障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下,使用電子簽約要比傳統簽約模式有著不可以比擬的優勢。
1、電子合同提高簽署效率
電子合同不受時間地域限制,通過電腦、手機、平板等電子設備,企業可隨時隨地在線進行合同編輯、審核及簽署等操作。實現各層級之間合同高效流轉,提高合同簽署效率,幫助企業節省大量的時間成本與人力成本。
2、電子合同管理更便捷
在電子合同平台簽署完後電子合同會被自動保存在雲端,企業可隨時在線歸檔、查閱及下載,省去傳統合同管理手動分類、歸檔等繁瑣流程,使得企業合同管理更加的便捷高效。
3、電子合同管理成本低
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保存在線上,因此企業不需要專門的存儲室,也不需要專人進行看管,可為企業節省大量倉儲成本和人工成本。
4、電子合同管理更安全
可靠的電子合同平台採用了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可確保電子合同在存儲過程中不被篡改。同時,電子合同存儲在虛擬空間,企業完全不用擔心合同會被人偷竊、被人損壞等現象的發生,相比紙質合同的管理,電子合同管理上更加安全。
5、減少合同糾紛
《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合平台同一般會採用實名認證技術、防篡改技術、 第三方取時技術,充分保證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避免因紙質合同被篡改、被冒簽、丟失引發的合同糾紛隱患。
C. 怎麼以一份合同代替另一份合同
在新合同中寫明,雙方新簽訂的合同是此事項下全部內容,替代任何雙方之前達成的任何文件、資料、郵件等等。從新合同簽訂後,之前所有與之相關的文件失效。
D. 衛生職稱考試報名,沒有合同,怎麼辦,有什麼可以替代的嗎…
你說的是證明是嗎?你可以去跟醫院商量一下。你是考哪個衛生職稱系統呢?
如果考醫師的話,必須醫院的,如果葯師的可以是診所,醫院,葯店等都可以的。
E. 銷售合同可以代替報價單嗎
這個肯定不是一回事。下單是別人開的價格。銷售合同是最終的價格。
F.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替代勞動合同嗎
沒有明白想問的是什麼問題。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專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屬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合同: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G. 在好律師網上下載合同後可以替換成別的合同嗎
可以。
現在在網上隨意搜索一下某種合同範本,差不多都能獲得成功,而且大多是免費的,可以復制粘貼到自己的文檔中。不必非要到哪個專門網站上去下載,尤其是那些動不動就要收費的網站,以免侵犯了著作權或使用權。
H. 合同法規定新合同取代舊合同的嗎
主要看雙方之間關於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新合同是否取代舊合同。在雙方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時候才適用合同法。
I. 工資協議是否可以替代勞動合同
工資協議不可以替代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9)合同替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