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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侵權地

發布時間: 2020-12-14 19:39:38

A. 被告不是管轄區,可以在侵權地起訴嗎

第一審普通程序全過程問答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如何提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什麼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准備
人民法院審理前應作什麼准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內日告知當事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開庭審理
(一)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嗎?
人民法院審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行?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的過程是什麼?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四)當事人的法庭上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合並審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六)法庭辯論的過程是什麼?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六)原告不到庭怎麼辦?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七)被告不到庭怎麼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九)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審判過程如何紀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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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1號
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 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第五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八條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九條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第十條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權人是自然人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著作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因作品署名順序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署名順序;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創作作品付出的勞動、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筆劃等確定署名順序。
第十二條 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第十三條 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第十四條 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第十五條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
第十六條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第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

C. 縣級人民法院能審理商標侵權案件嗎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商標侵權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而確定管轄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號)是當前指導商標侵權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最具體的規定。(1)商標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2)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立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D. 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您好,知識產權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它們的管轄法院各有不同。
首先,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 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E. 以侵權為案由打官司,那是按一般侵權審理還是按特殊侵權審理是靠法官去劃分嗎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F. 《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請查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徵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人民法院對於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對於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徵,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

第五條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採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第十二條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銷售該另一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製造另一產品並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對於前兩款規定的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

第十三條對於使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原始產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於將上述原始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後續產品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十四條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

第十五條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

(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於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

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七條產品或者製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產品。

第十八條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

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09年10月1日以後,依據修改前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規定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條本院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G. 在土地證沒有辦出來的情況下法院還那能審理鄰居的侵權案嗎

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請求,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就會依法進行審理版。
法院經審理後權,在沒有相關證據(包括土地證)的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侵權事實,法院會判決予以支持。

H. 侵犯專利權的管轄法院包括哪些

專利案件的級別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銷售者是製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I. 知識產權局一般審理專利侵權案件要多久

一、根據新修改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縮短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辦案期限,由原來規定的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加復雜案件1個月延期,縮短為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加復雜案件1個月延期。
二、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三、專利侵權的類型: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四、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五、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J.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侵權的規定有哪些

主要標准有兩點:
1、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
2、兩商標相同或近回似;
3、一般情況下,答要求「被侵權商標」系注冊商標。
何為「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請參見商標局譯制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何為「商標相同或近似」?概括說來從4方面判斷:音、形、義、整體結構。細說的話,就太繁雜,比如圖形近似標准、文字近似標准、字母近似標准、組合商標近似標准,都不盡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閱、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准等,還要有一定的實踐,費這些功夫還不如委託商標律師去辦。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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