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壹』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1、概念和內容: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2、侵犯客體不同
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
3、犯罪對象不同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銀行貸款;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主體不同
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但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5、發生的場合不同
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1)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法律處罰: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合同詐騙罪法律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貳』 同時構成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應該怎麼處理
一、當詐騙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的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時,依照特別條回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答處理。我國《刑法》266條在規定了詐騙罪的罪狀與法定刑之後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該條款遵循的就是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原則。在二者關系中,相對於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是普通條款。立法機關在普通詐騙條款之外又設立特別詐騙條款,其立法原意是為了對特定詐騙犯罪給予特定處罰,或者因為某種詐騙犯罪特別突出而給予特別規定。如: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詐騙犯罪較突出,從而將金融詐騙區別於普通詐騙作出了特殊規定。
二、當詐騙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的普通條款和特別條款時,在特殊情況下,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處罰。這里的「特殊情況」筆者認為是指兩種情況:一是指特別條款不構成犯罪,而普通條款構成犯罪的情況;二是指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按普通條款定罪量刑,但對此也沒有作禁止性規定,而且按特別條款定罪量刑不構成犯罪,或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時,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定罪量刑。
『叄』 如何區別是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如何區分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後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為突出的一個特徵,並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為細致、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於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後,才進一步的通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於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著相似之處。
其次,從行為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雖然說所有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不可能都定性為合同詐騙。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而且合同詐騙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藉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合同詐騙行為人在進行詐騙行為時,必須與受害人之間有一個真實的合同協議內容存在,且不管這基中詐騙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該合同恰恰是詐騙犯罪的有力佐證。一講到這里,有一點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國現行《合同法》允許合同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像電子數據交換載體等的形式存在。這里的口頭表現形式使很多偵查人員在斷定案件性質時無法正確認識。其實,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共識之後,有沒有書面的表現形式是一樣的,只要是交易行為客觀發生,雙方也確實就交易事項進行了磋商並達成一致,這期間發生的詐騙行為,即便是口頭協議同樣也構成合同詐騙。另外,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為從其侵害的客體性質並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應當是指雙務有償合同。就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像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產生的詐騙行為應歸屬於普通詐騙之列。、即行為人雖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該合同在當時的條件、環境下,。不具有規范、影響市場行為的性質。就好比行為人寫下借條(合同)。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後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歸結起來講,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
最後,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肆』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和司法解釋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
1、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法律沒有做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虛構單位或冒充其他單位實施合同詐騙時,以個人合同詐騙罪論,相應刑罰和賠償責任由個人來承擔。
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該單位也構成合同詐騙罪,相應的刑法和賠償責任由單位和相關個人共同承擔。所以區分合同詐騙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對於犯罪刑罰輕重和被害人損失的彌補都大有不同。
2、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並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種非他佔有的主觀故意始終存在。
如果簽訂合同之初具有非他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而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打消了非法佔有的主觀念頭,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簽訂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3、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詐騙方式五花八門,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及其他詐騙方式。就貴之步實際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為而言,簽訂合同而不履行,收受佔有對方財物的數額巨大。
結合前後多次合同行為、公司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如果能夠判定他對多個交易對象的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反之,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4、非法佔有了較大數額的財物,對於「較大數額」的法律規定,個人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萬元至20萬元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詐騙罪是沒有區別的。
(4)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擴展閱讀:
案例:實施合同詐騙覃某退贓又領刑
河池市金城江區無業遊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礦窿為由邀請劉某參與投資,之後將劉某「投資款」30萬元揮霍一空。近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已審結該案,被告人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覃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劉某。當得知劉某有意要做礦生意後,便將劉某帶到廣西南丹縣某礦業公司管轄的「610」礦窿進行「實地考察」,謊稱其有關系承包該礦窿,並煞有其事地動員劉某參與投資經營,所得利潤由雙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計的劉某在覃某多次鼓動下,於2013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合同協議書,並於次日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農村信用社將款項30萬元轉到了覃某賬上。覃某收到劉某支付的30萬元資金後,竟玩起了「人間蒸發」,僅一年時間就將該款揮霍一空。
劉某在得知實情後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覃某迫於壓力主動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將20萬元現金退賠給劉某,剩餘款項10萬元定於2015年6月30日前退賠完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
鑒於案發後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積極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