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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作內容

發布時間: 2020-12-15 00:45:37

❶ 員工合同期間主要工作內容

這個老闆定

❷ 錄用合同的工作內容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版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權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❸ 勞動合同里的工作內容具體指什麼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內限。2、工作內容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❹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大類。所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法規包括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各地法規中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大體上都沒有突破《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我們對比《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發現,《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還包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的規定,新增了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勞動者基本情況、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同時,為防止用人單位不願意列明各項勞動標准,《勞動合同法》從勞動標准確定、條款性質和法律責任三方面給予限制:在勞動標准上,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則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依據集體勞動合同,如果集體勞動合同也沒有約定或者乾脆沒有集體勞動合同的,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同工同酬。當然,同工同酬是相對而言的,而不是絕對的。在勞動合同條款上,由於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故《勞動合同法》禁止勞動合同中約定免除用人單位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如果一旦出現,則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而在法律責任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合同中末將應當載明的必備條款載明的,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因未載明必備條款致使勞動者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勞動台同的約定條款包括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約定的內容,如《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對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還可以約定法律沒有明確列示的其他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比如規章制度、工資拒付通知、送達、告知、勞動合同組成、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未約定事項的處理方式及勞動合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任何事項等等。

❺ 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三、數量。

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質量。

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

八、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5)合同工作內容擴展閱讀:

分類:

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三、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❻ 合同員的工作內容

而一些用人單位對合同員的崗位要求更為具體:在部長領導下,按照國家經濟合回同法規、公司經濟答合同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經濟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在上級批准後組織執行;負責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起草准備、參與談判和初審工作,嚴格掌握簽約標准和程序,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負責做好公司正本的登記歸檔工作,建立合同台帳管理,保管好合同專用章。未經領導審核批准,不得擅自在合同上蓋章;控制合同副本或復印件的傳送范圍、保守公司商業機密; 完成財務部部長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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