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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內容

發布時間: 2020-12-15 00:50:50

⑴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訂立過程中約定專用條件內容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部分 協議書:這個部分裡麵包含 甲乙雙方簽訂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及投專資額屬 一定要核對仔細,還包含了項目總監的個人信息,第三頁左右的簽訂處甲乙雙方的公司的信息 法人信息 以及合同訂立時間。一定要校對仔細,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如果您的監理合同是(GF-2012-0202)版本的話 每個合同都是一樣的 這一部分基本都不修改 當然您可以仔細看一遍。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監理人的范圍和內容 、付款條件、違約責任、延期監理費用、爭議解決等等 第三部分都很重要 每一句都要仔細
監理合同一般由監理公司來擬 暫定版由甲方瀏覽 確定,雙方協商修改的。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⑵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都包含哪些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簽約各方的確認;
2、合同的一般性描述;
3、監理企業的義務;
4、監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
5、費用條款;
6、業主的義務;
7、維護業主利益條款;
8、維護監理企業利益條款;
9、總結條款。

⑶ 建築監理合同中的專用條件指的是什麼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專用條件:
由於標准條件適用於所有的工程建設監理委託,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項目的監理委託合同時,就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託監理項目的特點,對標准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如對委託監理的工作內容而言,認為標准條件中的條款還不夠全面,允許在專用條件中增加雙方議定的條款內容。
所謂「補充」是指標准條件中的某些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在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准條件中規定「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這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應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准條件中規定的程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准條件中規定「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託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內延長時效。

⑷ 建設施工的監理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監理合同是委託任務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行為准則,因此內容應全面、用詞要嚴謹。合同條款的組成結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合同內所涉及的詞語定義和遵循的法規;(二)監理人的義務;(三)委託人的義務;(四)監理人的權利;(五)委託人的權利;(六)監理人的責任;(七)委託人的責任;(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九)監理報酬;(十)其他;(十一)爭議的解決。

⑸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合同號有哪些內容

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版協議權。監理合同是委託任務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行為准則,因此內容應全面、用詞要嚴謹。合同條款的組成結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合同內所涉及的詞語定義和遵循的法規;(二)監理人的義務;(三)委託人的義務;(四)監理人的權利;(五)委託人的權利;(六)監理人的責任;(七)委託人的責任;(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九)監理報酬;(十)其他;(十一)爭議的解決。

⑹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的附錄A是用來明確約定( )的。

【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涉及的考點是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的附錄A內容中指出:如果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完成相關服務時,應在附錄A中明確約定委託的工作內容和范圍。

⑺ 有關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准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資質等級標准》(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等。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准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3、關於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恆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採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准,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工程量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5、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接受發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6、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許可權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為詳細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於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運籌、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麼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序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在進行簽訂合同的時候,遇到了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的問題,可以參考以上內容。

⑻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一、工程概況
二、詞語限定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四、總監理工程師
五、簽約酬金
六、期限
七、雙方承諾
八、合同訂立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2.監理人的義務
3.委託人的義務
4.違約責任
5.支付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7.爭議解決
8.其他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2.監理人義務
3.委託人義務
4.違約責任
5.支付
6.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7.爭議解決
8.其他
9.補充條款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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