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射性合同
Ⅰ 什麼是射幸合同
關於射幸合同下面來看一下
【概念】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羅馬法時期法律就有對射幸合同調整的記錄,而且在現代各國民法中,也多有對射幸合同進行明文規定的。
【定義】
一,現實生活中,人們基於或經濟或益智或娛樂的目的,經常會對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結果進行押注交易,如打賭、期指買賣、保證等。通常,人們把這種主觀上具猜測性和客觀上具不確定性的事項稱為機會性事項,參與這類事項的活動即為賭博或試運氣活動。此類活動一個學理上的名字為射幸。
二,民事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達。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種,它屬於雙務合同的范疇,即締約雙方負有相互給付的義務。當然,與一般雙務合同相比,這種相互給付有其特殊性:雙方的給付並不一定是等價物,是否給付基於偶然事件的結果,當事各方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一無所獲,但這並不影響射幸合同為雙務合同的性質。因為,當事人訂立雙務合同時,他們正在進行允諾的交換,允諾的給付是約定的交換對象,這並不意味著各合同當事人把兩個允諾的給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場價,或者看做同等地有利於自己。訂立合同的主要誘因是這樣的事實:各當事人對都認為自己所獲得的允諾比自己給出的允諾更具價值,即所謂經濟學上的邊際效用更大。
三,基於射幸合同中標的物的不確定性和偶然性,各國民法對之定義大同小異,如《法國民法典》第1104條第2款定義射幸合同:「在契約等價是指各方當事人依據某種不確定的事件,均有獲得利益或損失之可能時,此種契約為射幸契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條規定:「若作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決於不確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險的。」第2982條規定:「射幸合同是當事件人全體或其中一人或數人由此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效果取決於不確定事件的相互協商一致。」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91條:「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諾』是指以偶然事件的發生或由當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發生為條件的允諾。」
【構成】
射幸合同的構成要件為:
1、射幸合同當事人。
2、合同標的。
3、雙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即一旦滿足這些條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件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58條「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就是所謂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當然,在我國對射幸合同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射幸合同不違背公序良俗,就能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
【特點】
(一)射幸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幸運」或者說是「希望」
交易的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說取得該標的物的希望。因此,羅馬法學家把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正確地稱為「買希望」(emptio spei)。即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代價所得到的只是一個機會或一個希望。譬如在有獎銷售中,買受人花錢買得一件商品的同時也買回一個獲獎的機會,是否中獎則有待於獎票的號碼。
(二)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與附條件的各類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與附條件的諸如僱傭合同、承攬合同、買賣合同等需等條件成就與否才決定合同的效力不同,當事人不得因交易標的物的未出現或者滅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銷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雙方承受的風險不平衡
比如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如「買希望」,「顯然是一種卜測不定的的買賣(典型的情況是預購某一天或某一段魚網的捕撈結果)。它要求買者支付價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現」。有論者認為射幸合同的風險還可能表現為交易人對遭受到的追奪不享有請求救濟權,例如,所獲得物品因權利瑕疵而受到追奪,在正常的買賣中,買者在遭受追奪後可以向賣者提起訴訟,要求賣者給予賠償,而在「買希望」中買者面對追奪則不享有該權利。
(四)射幸合同的嚴格的適法性和最大誠信性
正因為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徵,才使射幸合同當事人之間容易作出有違公序良俗的相互協議,所以任何承認射幸合同的國家都對它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必須嚴格依法訂立和履行;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作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遠高於其它民事活動。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就要求當事人要最大誠信地恪守合同。這也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五)射幸合同等價有償的相對性
民事合同一般貫徹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普通的交換合同正是如此。交換合同為一方給予對方的報償。都假定具有相等的價值。而射幸合同在這一點上表面上看起來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背道而馳,因為一方當事人支付代價最終或者「一本萬利」,或者毫無所得。其實射幸合同就單個而言往往如此,就全體而言則依然超脫不了報償與付出對等的「藩籬」。
【合法性】
射幸合同具有很多副作用:射幸合同的後果往往致使一方獲得豐厚的收益,同時導致另一方遭受慘痛損失,可以說一方的幸福是建立在對方痛苦基礎上的,有高昂的道德成本,不利於善良風俗的培育和社會穩定;射幸合同還會激發和鼓勵人們的投機心理和賭博興趣等。其實,大凡人們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總會面對許多不確定的風險,人們的多種經濟行為或措施其實都有雙刃劍的特點。一般而言,只要能滿足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意願、有利於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法律的政策性考慮就不應是禁止而是管理和引導。所以我們在看到射幸合同具有的副作用的同時更要看到其主作用,即射幸合同的功能性問題。也即如果一種射幸合同在功能上是在相當程度上不依人的意願為轉移的社會——經濟趨勢或者風險,有利於經濟的活躍繁榮和社會發展如期貨買賣合同或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如風險分擔的保險合同,那麼這種射幸合同因其功能合乎社會規范目的應該得到法律承認和支持;而如果一種射幸合同僅僅是「由人們刻意設置的」偶然性結果或風險如賭博,那麼此射幸合同的投機性副作用將會放大,會帶來道德風險,不利社會穩定,其功能則會因為不合乎社會規范目的而受到法律的非難。
Ⅱ 什麼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2)什麼叫射性合同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Ⅲ 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具體是
說白話吧
意思就是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
保險公司是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版義務,
而是合同中權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
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
舉個例子吧
上一份意外保險
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
但是因為得了重病身故的話同樣是死了
但是不是因為意外而死
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只退還保費
就這么簡單
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僅代表個人觀點)
中國太平理財規劃師
如果有任何需要幫助隨時加Q
Ⅳ 射幸合同的特點
(一)射幸合同的交易對象是「幸運」或者說是「希望」
交易的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說取得該標的物的希望。因此,羅馬法學家把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正確地稱為「買希望」(emptio spei)。即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代價所得到的只是一個機會或一個希望。譬如在有獎銷售中,買受人花錢買得一件商品的同時也買回一個獲獎的機會,是否中獎則有待於獎票的號碼。
(二)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與附條件的各類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與附條件的諸如僱傭合同、承攬合同、買賣合同等需等條件成就與否才決定合同的效力不同,當事人不得因交易標的物的未出現或者滅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銷合同的要求。這也是羅馬法中的「買希望」與「買希望之物(emptio rei speratae)」之間的區別所在。
這里還需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盡管所附條件的成就具有不確定性,且立約人也可能從不實際承擔作出所允諾給付的義務,但並不能說這些合同具有射幸性,為射幸合同。因為射幸合同是其標的具有不確定性而附條件的合同標的是確定的,只是以不確定的條件來制約其效力。射幸合同既然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本身也是可附條件的。另外,用英美法的觀點看:一個合同,只有在當事人考慮到即使他們中的一個不履行另一個仍可能必須履行的情況下,並且只有在這些允諾表明了這樣的意思,即一方當事人在一定情形之下,即使他方當事人不履行,仍履行其允諾的情況下,才能是射幸合同。這樣的法律後果是:合同若為射幸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承擔作出即行履行的法律義務,而他方當事人則不承擔並且決不會承擔這樣的義務。
(三)射幸合同雙方承受的風險不平衡
比如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如「買希望」,「顯然是一種卜測不定的的買賣(典型的情況是預購某一天或某一段魚網的捕撈結果)。它要求買者支付價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現」。有論者認為射幸合同的風險還可能表現為交易人對遭受到的追奪不享有請求救濟權,例如,所獲得物品因權利瑕疵而受到追奪,在正常的買賣中,買者在遭受追奪後可以向賣者提起訴訟,要求賣者給予賠償,而在「買希望」中買者面對追奪則不享有該權利。
(四)射幸合同的嚴格的適法性和最大誠信性
正因為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徵,才使射幸合同當事人之間容易作出有違公序良俗的相互協議,所以任何承認射幸合同的國家都對它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為嚴格的適法性,必須嚴格依法訂立和履行;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作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遠高於其它民事活動。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就要求當事人要最大誠信地恪守合同。這也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五)射幸合同等價有償的相對性
民事合同一般貫徹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普通的交換合同正是如此。交換合同為一方給予對方的報償。都假定具有相等的價值。而射幸合同在這一點上表面上看起來似乎與等價有償原則背道而馳,因為一方當事人支付代價最終或者「一本萬利」,或者毫無所得。其實射幸合同就單個而言往往如此,就全體而言則依然超脫不了報償與付出對等的「藩籬」。就拿彩票來說,發售單位發售彩票所得款項與購買者中彩時必須支付的獎金從大體上必然相差無幾,凡是合法發售彩票的單位都不會也不允許從中牟取暴利,而只能從中扣取傭金或服務費,否則將為法律所禁止。至於某些社會福利性獎券,體育彩票等在所籌款項與中獎支付額之間差額較大,或者說中獎率低返還率低,則是出於公眾福利或慈善事業的特定目的,不在此論。這種等價有償的相對性在保險合同中體現得更為清晰。
Ⅳ 什麼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Ⅵ 保險繼續教育題: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因而常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帶來道德風險,所以人們一般認為射幸合同為不正當的。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除了射幸合同,還有不要式合同以及附合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附合合同亦稱「附合契約」,「議商合同」 的對稱。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礎上作 「取與舍」的決策,而不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議商而訂立的。一個普通的投保人,無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單,或修改保單內的某一條款。即使出現有需要變更的保單內容的必要,只能採用保險人事先准備的附加條款式附屬保單,或另附特別約定批單。
Ⅶ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說白話吧
意思來就是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自
保險公司是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
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
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吧
上一份意外保險
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
但是因為得了重病身故的話同樣是死了
但是不是因為意外而死
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只退還保費
就這么簡單
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僅代表個人觀點)中國太平理財規劃師
如果有任何需要幫助隨時加Q。
Ⅷ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8)什麼叫射性合同擴展閱讀:
一、保險合同特徵除了射幸性還有以下幾大特徵:
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二、保險合同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
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
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
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
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
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
7、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情況:個別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
8、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
Ⅸ 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具體是
說白話吧 意思就是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 保險公司是並不必然履行給付內義務, 而是合同中約定容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 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
舉個例子吧 上一份意外保險 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 但是因為得了重病身故的話同樣是死了 但是不是因為意外而死 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只退還保費 就這么簡單 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僅代表個人觀點)
中國太平理財規劃師 如果有任何需要幫助隨時加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