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擔保合同
『壹』 資產保證合同是讓與擔保合同嗎
資產保障合同是讓與擔保合同,資產保證合同那當然與擔保合同是相同的資產,你用資產去擔保,你的合同必須得有產權,或者什麼擔保才能安把你的合同與頭將來生產的一切費用和東西沒有擔保,誰給你簽合同啊?所以必須得簽完合同
『貳』 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合同該如何寫(求範本)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願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並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並交納全部費用後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並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採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並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後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叄』 委託保證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有什麼不同
委託擔保合同:委託人與擔保人。
反擔保抵押合同:抵押人與主債務合同的擔保人;
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債權人與擔保公司
。
『肆』 擔保合同與擔保函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同: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內定而容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2、權利不同: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條件不同: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伍』 合同和擔保書一樣嗎
擔保書有效,從合同,作為補充主合同用,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書就無效了。
嗯,先後無所謂,性質決定的。看內容。
『陸』 擔保書和擔保合同區別
擔保書和擔保合同區別:從法律效力角度,沒有什麼區別。
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版合同(包括當事權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1)保證人的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
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
「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人的責任:
在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出質人的責任:
在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或者將質押權利兌現、轉讓,所得價款先受償。
出質人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柒』 什麼是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出現的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
(7)讓與擔保合同擴展閱讀:
一、內容
1、債權擔保
債權擔保的內容即擔保權與擔保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擔保權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
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2、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抵押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4、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5、生效的時間
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網路——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