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續訂
A. 勞動合同到期如何續訂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版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權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B. 怎麼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續訂需要什麼條件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C. 合同續簽幾次可以是無限期合同
1、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合同續訂擴展閱讀
解除條件: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D. 勞動合同的續訂
1、勞動合同續訂的時候主要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不存在上述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 合同如何進行續簽
1、恪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續簽的進程必須經當事人兩邊協商贊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逼迫另一方當事人與其續簽;
2、注意特別工種的勞動合同續簽不能超越法定時限,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則,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人工實施定時輪換准則,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越八年,假如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用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時,期限不得超越八年;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假如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兩邊仍可在對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該超越法令退休年齡,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
F. 勞動合同續簽規定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回況之一的,勞答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2)自建立勞動關系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初次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