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字簽合同的後果
❶ 合同簽假名違法嗎負刑事責任嗎
用假名簽合同,合同是無效的,屬於合同詐騙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版法佔有為目的,權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❷ 當事人使用假姓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也與企業具有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使用假身份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使用假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與用人單位是事實勞動關系。
但勞動者使用假身份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是過錯方,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使用假身份訂立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本人並未參加社會保險,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者使用假身份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解除勞動關系,只需要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❸ 簽勞動合同,老闆用假名字簽勞動合同書算違法嗎
在簽定合同時,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把自己的真實情況告訴對方,包括真實的姓版名。以假名權與別人簽合同的一方,如果在履約過程中違約,同樣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筆跡鑒定來確定與之簽合同的是否屬於同一個人。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❹ 用假名簽合同犯法嗎
使用假名簽合同,至少是違反合同法規定的。至於其他的方面,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因為使用假名簽合同總要有不可告人的用心吧——如涉嫌合同詐騙等等,不一而足。
❺ 用假名字簽合同算不算詐騙
用假名字假合同算《合同詐騙》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回有為目的,在簽答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❻ 對方在合同上簽的假名字可以終止合同嗎
最好先不要單方終止合同。一方要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就算不履行也需要合同是無效的。所以你最好先把情況了解清楚再作打算。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般來說,合同自簽訂時成立,而是否具有效力得看合同的內容。
對方用假名字和身份證號來簽訂合同,只是合同形式問題。你先得詢問對方原因,也許是代理問題,如果確實只是形式問題,你可以要求修正,如果存在違法問題,你才能以合同無效為由不履行合同。如果你要解除合同,則需要法定的條件。詳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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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簽合同使用的不是本人名字,是否屬於詐騙
復一、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制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合同詐騙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如不使用本人名字簽定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以上,構成合同詐騙罪。
❽ 租賃合同中乙方簽名用假名字怎麼才能勝訴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版行合同過程中權,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❾ 簽合同時用假名
1、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假名簽訂合夥協議的方式套取他人資金,應當被認定為詐騙罪。這里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並非一個罪名,一般認為,只有商事主體才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2、借款的問題,如果借條上他簽的也是假名字則也應當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會被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在簽定協議時,任何一方都有義務把自己的真實情況告訴對方,包括真實的姓名。以假名與別人簽協議的一方,如果在履約過程中違約,同樣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筆跡鑒定來確定與之簽合同的是否屬於同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