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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5 05:43:46

1. 經濟糾紛合同種類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屬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2. 合同法與經濟合同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經濟合同法》(1981年)、《涉外經濟合同法》(1985年)和《技術合同法》(1987年)。這三部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內經濟、技術的交流利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其越來越不能適應客觀實際的需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該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同時廢止。

我國的《合同法》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組成,總則主要規定《合同法》的宗旨、基本原則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救濟等規范;分則對15種具體的合同予以規定;附則是對合同的施行日期的規定。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主要有: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貸、贈與等合同關系,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關系等。

另外,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購,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肋協議,不屬於《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這是因為這幾類關系具有極強的人身性,而人身權利是不可轉讓的特殊權利,不同於財產權。

經濟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等合同。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並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明,並根據授權范圍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經濟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是: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前列條款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具體實施條例或細則規定,必須簽字蓋章才能成立的,只有經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才能成立。

如雙方約定必須經鑒證或公證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則必須履行鑒證或公證手續。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為保證經濟合同的履行,雙方可以協商設定擔保措施。如定金、保證、抵押、留置等。採用定金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當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經濟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在第1種情況下,要求雙方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協議未達成以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在第2、3兩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並、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者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經濟合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為嚴肅合同紀律,違反經濟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等。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繼續履行。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又無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合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其裁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3. 經濟合同是什麼類文書

按其內容,一般可分為: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供用電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科技協作合同等。

4. 合同經濟類型有哪些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5. 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包括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內的容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6. 經濟合同的種類

1、 購銷合同;
2、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3、 加工承攬合同;
4、 貨物運輸合同;
5、 供用電合同;
6、 倉儲保管合同;
7、 財產租賃合同;
8、 借款合同;
9、 財產保險合同.

7. 經濟合同的種類有多少

經濟合同是在經濟領域中所簽訂的合同。按內容劃分

8. 經濟類合同有哪些

經濟類合同按其內容,一般可分為: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3、加工承攬合同;
4、貨物運輸合同;
5、供用電合同;
6、倉儲保管合同;
7、財產租賃合同;
8、借款合同;
9、科技協作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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