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
A.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其管轄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
最高復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 民事訴訟法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或者說是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其管轄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 )
選擇C。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權擴展閱讀: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依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於「標的物」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D. 如何確定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
原告張華起訴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對於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這一特殊規定,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因此本案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故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要求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張華與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對是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存在分歧,筆者認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作為保險對象的人的壽命和身體不是保險標的物,人身不能成為訴訟標的物,也不能成為保險標的物。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
E.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問: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F. 民訴保險合同管轄與一般合同管轄是什麼關系,換言之,保險合同是否適用民訴法第23條中合同履行地的概念
關於保險合同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專的訴訟,由被告屬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既然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合同履行地一般適用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等類型案件
G.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具有管轄權的是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條數根據2012年修改後公布版本)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