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網協議
合同和協議沒有什抄么區別。《合襲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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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是協議什麼是合同
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2)合同網協議擴展閱讀: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
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
「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可從字面意思對「合同」一詞的由來進行解釋:將各方的意見集「合」起來進行協商,若達成一致,都「同」意了,由此形成「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出現。
⑶ 合同和協議有什麼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內者個人,在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