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裡侵權
『壹』 就法律而談旭日陽剛侵犯了汪峰的什麼權
一、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前提,那就是:汪峰作為《春天裡》這首歌的詞曲作者,是《春天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和第10條規定,音樂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對象,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表演權。汪峰對《春天裡》享有的著作權中,包括該曲目的表演權。汪峰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權許可他人表演。
二、其次,必須明確,如果說旭日陽剛未經許可演唱的行為構成侵權,並不是因為汪峰是《春天裡》的「首唱」,只是因為汪峰是這首歌的詞曲作者。
換言之,汪峰是否自己演唱過這首歌,並不影響旭日陽剛侵權行為的認定。為此,需要為大家澄清一個概念:嚴格地講,旭日陽剛不是因「翻唱」而侵權,而是因為其未經許可「演唱」而侵權。
三、汪峰完成了《春天裡》詞曲創作,又親自演繹了它,這是兩個創作過程。因此汪峰對這首歌以兩種不同身份享有不同性質的權利:
一是作為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二是作為表演者的表演者權(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鄰接權)。如果說旭日陽剛演唱行為侵權,其實是侵犯了前一種權利,而與後一種權利無關。
四、如果旭日陽剛願意,進行免費表演是法律允許的,這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疇,不需要取得汪峰的許可。
還有另外的可能性,比如汪峰和旭日陽剛達成許可使用協議;或者汪峰加入音樂著作權人協會,授權該組織代為行使著作權的部分權能,旭日陽剛由此獲得許可。
1、《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旭日陽剛的身份是歌手,屬於表演者,根據上述規定,汪峰有權禁止旭日陽剛演唱自己創作曲目。
2、《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十二種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其中第九種情形是「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雖然沒有汪峰的許可,但旭日陽剛在該種場合下,仍可演唱《春天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