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壹』 哪些糾紛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據仲裁法申請仲裁。
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資料拓展
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
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貳』 財產糾紛如果通過訴訟來解決,應該怎麼做
一、財產損害賠來償糾紛源訴訟的釋義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為財產受到損害,權利人請求賠償損失的糾紛。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的管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
處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7條的規定。
四、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應當注意,賠償損失是最為基本的民事責任形式之一。在《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損害賠償的規定,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所以,此處所指財產損害賠償,是指物權受到侵權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損害賠償
『叄』 民事糾紛如何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通俗地說,民事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即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或者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如財產所有權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財產繼承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保護自身的合法民事權益。 民事訴訟由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這兩方面的內容組成。訴訟活動,是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能夠發生訴訟關系的活動。訴訟活動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也包括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訴訟關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比如: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這樣原告與法院就產生訴訟關系。法院受理案件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讓其答辯,法院就與被告發生了訴訟關系。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構成民事訴訟的主要內容。 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才能使訴訟活動具有法律效力,才能產生訴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是人民法院,也包括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三,雙方當事人對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都起著很大的作用,但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起著主導決定作用。 第四,民事訴訟由若干個階段組成,各個階段都有各自的任務,但各個階段前後連貫,互有聯系,只有在完成前一階段任務的前提下才能進入下一階段。如為解決民事權益爭議,先得經過一審判決,對一審不服才能進入二審階段。並且,各個階段內部又都有各自的先後順序,如一審階段須先經過起訴和受理才能進入審理前准備,審理前准備完畢後才能進入開庭審理,此後才能作出判決。
『肆』 如何通過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向人民法院起訴是整個訴訟活動中的一個階段,整個訴訟活動由起訴、審判、執行三個基本階段構成。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的不同性質,訴訟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種類型。因產品質量引起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因此採用的訴訟類型是民事訴訟。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策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在原《民事訴訟法》試行9年的基礎上修改,並加以完善的。新的《民事訴訟法》全面規范了人民法院、訴訟參加人、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審理各種類型的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律依據,也是公民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准則。一般來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保護必須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為原告,原告起訴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是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對決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之前都要做好准備工作,包括發送起訴書副本和答辯狀副本,審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准備工作做好的,即通知開庭。開庭審理中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一是准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就某一個具體案件講,執行不一定是必經程序,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的內容,就沒有必要再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伍』 合同糾紛如何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
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分別有什麼特點,如何使用這兩種方式維權呢?律師提示:仲裁與訴訟有什麼區別?1、用仲裁解決爭議必須先有書面約定。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另外,雙方不但要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而且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約定不明確,事後也無法協商一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決,經過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審理後只要做出裁決,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點和訴訟相比比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且費用比較高,尤其是對普通的交易者之間的交易,交易額往往比較小,仲裁的成本相對就更高了。一個在法院審理只要幾百元訴訟費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萬元受理費和處理費。所以,我認為如果合同標的本身並不大,發生爭議不必選擇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當然,這里說的仲裁,和我們平時說的勞動仲裁完全是兩回事。2、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最常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仲裁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經過審理後對雙方的是非對錯做出相應判決。起訴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順利立案,一般合同糾紛,雙方可以選擇和雙方或合同有關的一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如果有有效的約定管轄條款,可以按雙方的約定辦。如果沒有約定管轄,一般應該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於這個問題後面會單獨介紹。法院實施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審理後的判決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如果雙方均未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一方或雙方上訴的,經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或改判的二審判決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如何約定法院管轄?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不同的合同如何確定管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確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糾紛: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運輸合同: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還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當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裁決或判決後,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主動履行裁決或判決,另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講的法律強制力。雖然說仲裁或訴訟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這也是解決爭議的終極辦法。如果其它方法都無法解決問題,您必須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經常有很多人覺得採取這些措施解決問題傷面子又費時間,不願意採用,結果經長時間反復交涉總沒有作用,還超過了訴訟時效,想維權卻失去了機會。所以,律師提示您,發生爭議當然要先積極地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去尋求解決辦法,但一旦了解到對方並無誠意,那就應該及時採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陸』 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社會和沖突為什麼是最有效的手段
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是最有效的手段。
理解:簡單地講,訴訟,是回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答障的,因而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解決手段。
訴訟。它意味著對國家意志及法律權威的接受與服從。顯然,以訴訟這種強制性、權威性的手段實施「公力救濟」,一方面是由於私力救濟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因為社會沖突的適當解決不僅關系個體權益,而且關系統治秩序和社會系統的整體利益,因此必須由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介入,以社會控制系統或國家強制力進行處置。公共權力的使用以及對訴訟結果的確認,往往使訴訟成為一種合法的、最有效的、從而也是最終的沖突解決手段。
『柒』 民事糾紛如何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因民事糾紛需向法來院起訴的,主要有源以下的流程:
1、收集有關雙方糾紛及造成的影響或損失的證據、對方的身份信息(或對方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
2、向法院提交訴狀立案。
在起訴時,應該向法院提交訴狀、證據、雙方的身份信息(如是單位的,則應該提供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其中訴狀和證據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3、法院立案後,原告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4、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並進行調解或判決。
5、任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上訴,由上級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
5、對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則法院依法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