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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15 13:12:55

合同書和協議書的區別

合同和協議沒有什抄么區別。《合襲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協議書沒有。
2、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3、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還有一個是網頁上的,說的比較詳細,有個人問的和你一樣的問題,有律師解答的。你可以參考下。

㈡ 合同書形式和書面形式有什麼區別

區別: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所以以此形式訂立的合同即為書面形式合同。

合同書形式是正式的書面形式的一種,是雙方意思表示最全面最有效的體現方式。、

綜上,合同書形式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合同書形式和書面形式法律效力一樣,不過合同書形式更規范。

(2)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擴展閱讀

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

書面合同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鑒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㈢ 合同書與協議書有多少區別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麼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意向書和協議、合同的區別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㈣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抄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
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㈤ 約定書、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

沒有區別。因為,約定書、協議書與合同是同義詞。所以,沒有區別。

㈥ 合同和協議有什麼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內者個人,在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㈦ 格式條款與合同書的區別

格式條款為單方抄面提供,一般合同書為雙方協議簽訂。
兩者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太大區別,但如果合同簽訂雙方針對合同內容發生歧義時,如果是按照格式條款簽訂的,向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解釋。而一般合同書則需要分析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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