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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蓋章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0-12-15 13:15:07

① 公司合同可以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可以的 合同約定了簽字或蓋章 簽字了就有效 不放心就請簽字人加個指紋手印

② 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合同生效應具備哪些

一、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要求簽字的同時必須再加蓋公章,二者必須齊備,而是要求當事人或者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二者必具其一。

我們知道,作為自然人來說,訂立合同時,在一般情況下,簽名後摁個手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後,再加蓋單位公章。

至於加蓋什麼樣的公章是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者行政章,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要求。

二、合同生效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生效條件:

1、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2、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③ 合同甲方不簽字蓋章有效嗎

如果單位之間的合同,合同甲方不簽字蓋章一樣有效。《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④ 合同只簽字不蓋章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這里有一個問題,即您的問題:只簽字了而一方需要蓋章而沒有蓋章,此時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法理上說,此時雙方已經達成一致,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只是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蓋章,所以該合同理論上是成立的.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是一回事.根本區別是: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而有效的合同必然已經成立.換句話說:合同有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僅成立而沒有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這里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我不知道您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它是否屬於應當幫里批准\登記的那種合同,因此無法准確回答.要知道,租房子也不是隨便的.因為有些房子要出租也要經過批准或登記,比如政府\軍隊的房子.
假定它是不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那麼合同成立並生效.如果您想修改它,只能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了.但在合同變更之前,依照原合同執行.如果乙方不按原合同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假定它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那麼此時它盡管成立了,但沒有生效.您只要另行協商就可以了,不必履行合同義務.但,即使是不生效,也不等於您沒有責任.由於前一個合同成立了,而您又要求修改,如果您不與對方簽定合同,您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附:<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⑤ 勞動合同沒蓋公章是否有效

張小姐在某物流公司做文秘工作兩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於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張小姐感到很委屈,就因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錯,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題大做了吧!於是,就找公司領導理論,誰知公司領導拿出了當年簽定的勞動合同,發現勞動合同上並沒有蓋公司的公章。這下,公司的態度更強硬了,就對張小姐說,當初咱們簽訂合同時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因此,這份合同是無效的。張小姐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麼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為此雙方起爭議,公司遂將該爭議提交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請求認定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實際上,該公司與張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里,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公司想認定合同無效,其不是荒唐可笑。
此外,《勞動法》第18條規定了無效勞動的情形有兩種,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採取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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