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❶ 忠誠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你的問題為你解答如下: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及協議中的內容和條款。
1、一般來說,男女之間所謂的「忠城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來調整,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2、從「忠誠協議」的內容來講,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等的相關條款是無效的;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的條款無效,因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以考慮孩子利益為著眼點,探望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不能將剝奪撫養權、探望權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還要注意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一方的基本生活;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明顯畸高的法院不會認可。
3、不要在「抓姦現場」拿出事先准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簽,不具有法律效力。
4、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5、雖然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有重婚、有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❷ 夫妻忠誠協議書經過公證後,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忠誠協議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是對現實行為的一種約定,並且這樣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專定,符合屬當事人主觀願望並且能客觀實現不強人所難,這個協議書就有法律效力。這樣的協議書其實就是等同於國外的「離婚約定」。
第二,公證機關在公證時有沒有審查協議書內容的合法性?如果審定合法,公證有效,否則無效。
❸ 夫妻婚內寫的忠誠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這個得看具體的約定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比如專雙方約定,如因一方屬出軌導致離婚,有過錯一方需要補償對方一百萬元人民幣,那麼如果後面真的因此離了,有過錯一方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依約補償一百萬元人民幣。
❹ 能幫我確認下寫的忠誠協議書是不是有法律效果
雙方自願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有效。理由如下:
一、忠誠協議,是指就是專男女雙方在婚前屬或婚後,雙方簽訂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遵守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
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三、上述規定僅是一項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但忠誠協議書具有可操作性,如發生協議書中約定的情況,在離婚時可以按《忠誠協議書》中的約定執行。
❺ 「忠誠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基本沒有什麼用,這相當於是一個書面的約定。但是約定的內容還需要符合相關回的法律。如果對方在發答生糾紛時,不想遵守這個約定,仍然還是需要靠相關的法律來進行判決。
一些過分的要求是不會被法院支持的(比如說凈身出戶等)
❻ 婚內的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關於婚內的忠實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為上述婚內協議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該約定的實質內容不與強行法沖突,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問題僅在於:上述協議其約定內容的實現,需以離婚為條件。因為:夫妻間之不忠,在法理上屬於損害賠償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現行法律對此特殊形式損害賠償權利的行駛,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條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第三款)。
有另外一種觀點不具有法律效率,該觀點認為:
1、協議內容違法。其理由是根據《憲法》的規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權利而不是約定權利,通過人為約定的方式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實並不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
3、確認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將嚴重損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誠協議中的補償並不是婚姻財產約定,而是一種損害賠償,不能約定,只能依法據實計算。
此觀點的錯誤在於:未意識到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果,而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則多種多樣,如有侵權的損害賠償,如有違約(合同)的損害賠償。而在違約的損害賠償中,當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約定「違約金」的(你總不能否認立法吧?),同時,這個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上造成違約損害數額之間,法律並不要求存在著某種等比關系。如果其還堅持認為「要依法據實計算」,那麼他應當等到進了全國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後去修訂現行法吧。但是現在,該觀點就應當(我這個應當就是必須)斷然拋棄。
實踐中,當事人特別是女性當事人經常會出現明確約定一方出現「婚外情」 、 「家庭暴力」等情形,離婚時須凈身出戶甚至高額賠償對方條款的效力問題,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條款居多,
❼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夫妻之間達成的「相互忠誠協議書」,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與公序良欲的,對雙方可回以產生合答同約束力的法律效力,但必須是意思自治下的自願行為。
二、夫妻之間達成的「相互忠誠協議書」,如果涉及了限制人身權約定,則沒有法律效力。比如:約定不能離婚、不能改嫁、不能結交異性朋友等,都是無效的。
❽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婚內夫妻雙方抄簽署的《忠誠協議書》,如果《忠誠協議書》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前提下簽訂協議的,《忠誠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忠誠協議書》內容部分或者全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