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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公會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15 17:47:43

① 員工離職後與公司糾紛是否應該找工會

不是!勞動仲裁!

② 工會在勞動糾紛解決中起哪些作用

就夏某咨詢的問題,政策咨詢台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定。當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權益的時,工會有權利,依法要求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如果繼續不履行責任,工會有依法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或者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此外,工會可以要求糾正,如果勞動者提起訴訟,工會可以提供幫助。既包括勞動合同,也包括集體合同,從工會來講,主要的還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當然,如果行政上出現了問題,工會還可以要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出面來解決。 工會在勞動爭議處理中要履行好參與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的重要職責。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工會應積極參與勞動爭議協商或直接代表職工當事人進行協商。 同時依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三方原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組成,工會代表是其中一方。企業可以成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③ 員工與工會的糾紛算勞動爭議嗎

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引起的爭議,工會不屬於勞動爭議。

④ 職工狀告工會不作為,香格里拉陷維權糾紛

從2012年1月開始,由劉嘉翔等80多名香格里拉飯店有限公司員工聯合簽名組成的「維護職工權益小組」,即向公司黨委、五礦集團、北京市工會、全國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多次反映企業工會選舉違規操作、工會組織不作為,對企業涉及中方職工的各項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等不能進行監督,從而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位於西三環北路紫竹院的香格里拉飯店,是五礦集團直屬五礦發展公司與香港郭氏集團共同投資興建(香格里拉工會屬五礦集團工會下屬基層工會組織),為北京市較早一批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香格里拉飯店始建於1985年,1987年建成運營,由五礦發展控股。現有職工1000多人。
反映材料中說:從87年公司開業以來,企業歷屆工會組織的主要成員都非民意選舉產生。尤其最近一屆工會主席王英麗一任就是十幾年,退休後還仍然擔任工會主席職務,嚴重違反了《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同時王英麗在任工會主席期間,以權授意操控各分會選舉(指定候選人),其所指定的候選人都為部門經理,此行為也嚴重違反了工會法關於工會選舉的相關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
該公司工會從未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五礦集團經費審查委員會也從未對其經費進行審查監督,工會經費基本都是自管自審,經費開支一般都由工會主席一手操作,工會主席離任,上級工會(五礦集團)也未按要求進行離任審計。所以職工質疑工會財務存在很大漏洞,由此質疑公司在涉及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管理上也存在諸多問題。
因為公司工會委員會成員自上而下都由「指定」選舉產生,實非民意體現。所以從成立至今,從未代表職工履行過其最基本職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當職工質疑公司是否按照財政部財外字(1999)735號文件、京財企二字(2000)1858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福利費等相關各項權益資金的足額提繳、合理使用和依法管理;以及前任工會主席葉今為40歲以上女員工上的已到期的保險收益資金歸屬;工會三產投資收益的去向等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及合法權益問題時。工會不但不代表職工與公司進行協調,正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而百般阻撓!當個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找到工會主席王英麗時,她甚至還惡語相向。與此同時,公司財務、人事部門,甚至有關領導也相繼出面支持工會違悖法律和民意行為,配合工會對提出維權要求的職工和「維護職工維權小組」成員進行威逼,利誘,勸解,打壓,分裂,瓦解等各種手段,阻止職工了解事實真相……!
有事實證明,早在1992年,時任公司中方總經理的劉景志在公司會議上披露,每年按比例從企業利潤里計提出來的、用於給職工建設福利住房的資金已累積達3000萬元,而時至今日,如果一直依法提繳,這筆權益資金已是巨額數字。但從公司成立之初到現在,進入編制的700多名普通員工,從沒有享受過公司提供的福利住房。那麼這筆福利資金是否還按規定進行提繳?是否依法使用?是否合理管理?由誰來監督?
公司對職工工資的發放及有關職工權益資金的賬戶設置、審計情況、使用及管理如此的諱莫如深。工資漲幅可以隨意操作(工資補貼可使用福利費),受益主體完全取決於主管領導的喜好。作為上市公司(五礦發展公司)的直屬控股企業,也應該執行嚴格的財務審計制度及透明原則。但公司僅在此項管理上顯示出諸多的不公正、不公開、不透明,極其迴避職工群眾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嚴重侵犯了職工的知情權!不得不讓人懷疑其背後又隱藏了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
工會是「職工之家」,應當代表職工利益,擔負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監督企業民主管理的職能。尤其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必須依法對涉及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的提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而從來都非民意選舉而來的香格里拉工會組織,由於自身「官僚、貪腐」,不能代表全體職工群眾行使監督職能,致使公司高層在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觀念上比較薄弱。從而易導致不依法提繳或中方管理人員違法使用,甚至助長了違紀違法情況的發生。
為了使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公司某些人的非法侵害,80多名敢說敢為的在職員工自發成立了「維護職工維權小組,」不得不走上了職工自我維護合法權益的道路。
通過他們的呼籲,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出面審查及依法監督香格里拉飯店有限公司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及管理等真實財務狀況。督促企業依法積極履行對職工的各項義務,兌現應有的福利待遇。
同時希望五礦集團工會能出面正確指導公司工會組織合法操作,督促其正確履行基本職能。

⑤ 出現勞資糾紛工會應先採取那些措施

工會是勞資糾紛調解組織,即行政與員工的橋梁。

⑥ 工會能否成為勞動糾紛案件的原告

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⑦ 工會如何參與勞動糾紛處置

企業工會委員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包括有人員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本企業勞動爭議,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勞動糾紛。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利於化解矛盾,增強團結,促進生產,穩定大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三方組成,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這就決定了企業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企業工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組織召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會議,受理勞動爭議,支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廣大職工和企業行政宣傳勞動爭議調解的作用和意義,促進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
企業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其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代表進行的,既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下進行調解工作。企業工會雖然以其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的特殊地位組織、參加調解,但要注意不能替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對勞動爭議事項的具體調解工作應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⑧ 部落沖突秒退工會問題

看見不好就退唄,還有的是語言不合,沒法交流,也只能退了

⑨ 職工狀能否狀告工會不作為,香格里拉陷維權糾紛

從2012年5月開始,由劉嘉翔等80多名香格里拉飯店有限公司員工聯合簽名組成的「維護職工權益小組」,即向公司黨委、五礦集團、北京市工會、全國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多次反映企業工會選舉違規操作、工會組織不作為,對企業涉及中方職工的各項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等不能進行監督,從而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位於西三環北路紫竹院的香格里拉飯店,是五礦集團直屬五礦發展公司與香港郭氏集團共同投資興建(香格里拉工會屬五礦集團工會下屬基層工會組織),為北京市較早一批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香格里拉飯店始建於1985年,1987年建成運營,由五礦發展控股。現有職工1000多人。
反映材料中說:從87年公司開業以來,企業歷屆工會組織的主要成員都非民意選舉產生。尤其最近一屆工會主席王英麗一任就是十幾年,退休後還仍然擔任工會主席職務,嚴重違反了《工會法》和《工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同時王英麗在任工會主席期間,以權授意操控各分會選舉(指定候選人),其所指定的候選人都為部門經理,此行為也嚴重違反了工會法關於工會選舉的相關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
該公司工會從未選舉經費審查委員會,五礦集團經費審查委員會也從未對其經費進行審查監督,工會經費基本都是自管自審,經費開支一般都由工會主席一手操作,工會主席離任,上級工會(五礦集團)也未按要求進行離任審計。所以職工質疑工會財務存在很大漏洞,由此質疑公司在涉及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管理上也存在諸多問題。
因為公司工會委員會成員自上而下都由「指定」選舉產生,實非民意體現。所以從成立至今,從未代表職工履行過其最基本職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當職工質疑公司是否按照財政部財外字(1999)735號文件、京財企二字(2000)1858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福利費等相關各項權益資金的足額提繳、合理使用和依法管理;以及前任工會主席葉今為40歲以上女員工上的已到期的保險收益資金歸屬;工會三產投資收益的去向等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及合法權益問題時。工會不但不代表職工與公司進行協調,正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而百般阻撓!當個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找到工會主席王英麗時,她甚至還惡語相向。與此同時,公司財務、人事部門,甚至有關領導也相繼出面支持工會違悖法律和民意行為,配合工會對提出維權要求的職工和「維護職工維權小組」成員進行威逼,利誘,勸解,打壓,分裂,瓦解等各種手段,阻止職工了解事實真相……!
有事實證明,早在1992年,時任公司中方總經理的劉景志在公司會議上披露,每年按比例從企業利潤里計提出來的、用於給職工建設福利住房的資金已累積達3000萬元,而時至今日,如果一直依法提繳,這筆權益資金已是巨額數字。但從公司成立之初到現在,進入編制的700多名普通員工,從沒有享受過公司提供的福利住房。那麼這筆福利資金是否還按規定進行提繳?是否依法使用?是否合理管理?由誰來監督?
公司對職工工資的發放及有關職工權益資金的賬戶設置、審計情況、使用及管理如此的諱莫如深。工資漲幅可以隨意操作(工資補貼可使用福利費),受益主體完全取決於主管領導的喜好。作為上市公司(五礦發展公司)的直屬控股企業,也應該執行嚴格的財務審計制度及透明原則。但公司僅在此項管理上顯示出諸多的不公正、不公開、不透明,極其迴避職工群眾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嚴重侵犯了職工的知情權!不得不讓人懷疑其背後又隱藏了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
工會是「職工之家」,應當代表職工利益,擔負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監督企業民主管理的職能。尤其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必須依法對涉及職工權益的各項資金的提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而從來都非民意選舉而來的香格里拉工會組織,由於自身「官僚、貪腐」,不能代表全體職工群眾行使監督職能,致使公司高層在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管理觀念上比較薄弱。從而易導致不依法提繳或中方管理人員違法使用,甚至助長了違紀違法情況的發生。
為了使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公司某些人的非法侵害,80多名敢說敢為的在職員工自發成立了「維護職工維權小組,」不得不走上了職工自我維護合法權益的道路。
通過他們的呼籲,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出面審查及依法監督香格里拉飯店有限公司涉及中方職工權益資金的提繳、使用及管理等真實財務狀況。督促企業依法積極履行對職工的各項義務,兌現應有的福利待遇。
同時希望五礦集團工會能出面正確指導公司工會組織合法操作,督促其正確履行基本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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