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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異議權

發布時間: 2020-12-15 21:21:02

A. 誰知道解除合同時對方如何行使異議權

《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和第94條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該權利應在約定或法定期間內行使,或在對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
《合同法》第96條規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應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
但《合同法》並未規定異議權的具體行使期間,實務中對合同解除的最終效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導致大量爭議產生。為此,《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對方對單方合同解除有異議,應在約定期間內或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後3個月內,依據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逾期該異議權消滅,即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解除並不影響合同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仍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建築專業律師簡介:]
李高來律師,北方交通大學工民建本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同時擁有全國造價工程師、一級建造師和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資格,並獲加拿大CCPE土木工程師認證,北京律協仲裁專業委員會委員。
李高來律師先後在中鐵建和中建總公司系統工作十餘年,並曾在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為多項國家及北京市重點工程建設提供法律服務,並成功代理數十起工程糾紛仲裁、訴訟案件,累計爭議金額達人民幣數億元,尤其擅長處理工程結算、欠款、索賠、停工等施工合同糾紛仲裁與訴訟、以及建設項目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
〔仲裁代理典型案例:〕
順義區某別墅工程停工結算糾紛仲裁案(爭議
2.2
億);朝陽區某駐華使館工程結算糾紛仲裁案(爭議30萬美元);朝陽區某房地產工程欠款糾紛仲裁案(爭議560萬);順義區某研究中心工程結算糾紛仲裁案(爭議600萬);昌平區某大學體育場工程結算糾紛仲裁案(爭議50萬);西城區某房地產工程欠款糾紛仲裁案(爭議5400萬);BDA某外資廠房工程合同解除糾紛仲裁案(爭議400萬);邯鄲市某醫院工程分包結算糾紛仲裁案(爭議280萬);北京某重點大學工程結算糾紛仲裁案(爭議1600萬);北京某酒店改造工程結算糾紛案(爭議
1.5
億元)等。
〔訴訟代理典型案例:〕
懷柔某室外工程結算糾紛訴訟案(涉訴2400萬);海淀某住宅工程結算糾紛訴訟案(涉訴3500萬);大連某水泥廠工程結算糾紛訴訟案(涉訴480萬);大興某藝術學校工程結算糾紛訴訟案(涉訴3700萬);豐台某公寓工程停工結算糾紛訴訟案(涉訴
1.27億);朝陽某開發小區住宅樓結構質量糾紛案(涉訴160萬);朝陽某部隊公寓樓外牆裝修質量糾紛訴訟案;河南某高速公路結算糾紛上訴案(河南高院);河北某住宅工程轉包糾紛上訴案(河北高院)等。
〔建設項目法律顧問:〕
中央電視台新台址、國家博物館改擴建、奧運村;數字北京大廈、吉利大學校區、青年溝公寓房地產項目;東直門某大型房地產項目、安哥拉某大型融資建設項目;BDA某科研及醫院建設項目、武廣高速鐵路建設項目等。

B.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於解除權異議期的問題,是否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五條關於解除權消滅的規定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適用於《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
專《合同法司法解釋屬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C.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權,從其權利性質上講,屬於形成權。由於形成權的法律性質,意味著權利相對人必須接受權利主體行使形成權行為而產生的後果。所以,從保護相對人免受不公平結果損害的角度出發,各國法律在規定各種形成權的同時,也制定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解除權亦是如此。
單就合同的解除來講,各國合同法都對解除權的行使設置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德國民法典第352條規定:「權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將領受的物改變為其他種類的物的,排除解除權。」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條規定:「解除權人因自己的行為或過失,顯著的毀損契約標的物或至不能返還其物時,或因加工、改造將其物變為他種類物時,其解除權消失。」其它諸如法國、中國的台灣地區也都有類似規定。中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該項規定來看,對於約定解除權而言,必須在合同履行完畢前,出現了合同中所約定的解除條件,然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當事人通過正確的行使解除權,才能最終導致合同的解除。這即是法律對解除權行使的限制。同樣,對於法定解除權而言,如果不加以嚴格的限制,就會導致各種交易關系輕易的消滅,不僅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甚至會損害合同雙方的利益。特別是在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合同,而非違約方也願意其繼續履行時,就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系。只有這樣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才能更好地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其次,根據中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是《合同法》對解除權喪失時限上的規定。另外,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明確了在對方當事人存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來判定解除權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這是通過第三者的監督審查從而對解除權行使正確與否進行的限制。
綜觀中國的合同法,可發現其對約定解除權的行使設置了較為明確的限制條件。但對其它解除權消滅缺少更詳細的規定。

D.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
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願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根據《合同法》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 合同解除,相對人有異議,異議權怎樣行使

法律咨詢解答:在單方面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接到解除通知的版另一方如果有異議,認權為對方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提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無論是通過何種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後,對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F. 如何理解合同解除異議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內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有異議容,但在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異議期經過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提出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的一方當事人必須首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及九十九條關於合同解除及債務抵銷的條件,即必須具備合同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或互負到期債務,且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前提;其次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若具備上述條件,另一方當事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或法定三個月的異議期內對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提出異議的,則意味著合同解除或債務抵銷成立。若一方當事人並不具備解除合同或抵銷債權的條件的,則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G. 合同解除異議期是在本合同中約定還是由事後解除方在通知中規定具體的是哪一條規定的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回、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答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無論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理由多麼充分,都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這里的「三個月」是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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