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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前增加質押物行使什麼權

發布時間: 2020-12-15 22:10:53

❶ 質押合同中可不可以約定到期可以轉讓質押權

當然可以了。
質押合同到期,而且履約完畢,質押標的物事實上也就不存在質押問題。
只要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不違法法律的條款, 即便是合同到期履約沒有完成,約定條款也都是有效的。

❷ A租借房子給B後又質押給C,B可以租房到合同到期嗎

租房子給是借房子么?如果是借用的話,肯定是不可以的,如果租,可以主張權利。

❸ 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其實是屬於一種對責任財產的補充,為了就是能夠促使債務人履行自己的債務,從而能夠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到侵犯。擔保合同在債務債權當中是相對獨立的,同時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民事合同。在擔保合同當中對擔保期限是有所約定的,下面小編要介紹的內容就是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證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
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
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 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質押的生效
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到期後兩年的這個問題按照我國的擔保法來處理,一般是擔保時間到期了以後六個月之內可以追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如果在此期間債權人並沒有因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候產生了相關矛盾跟糾紛,其實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當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了以後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了。

❹ 質押合同到期質押能自解除嗎

不能,只有在債務結清的情況下,質押合同才能解除。

❺ 借款到期不還後,借款人給出借人質押物,並簽訂協議如一個月不還,將質押物出售給債權人,抵消借款,

這種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到期不能還錢,可以拍賣或變賣質押物還債,但是不能用質押物直接抵債。

❻ 質押車輛合同到期被變賣了 那原來的質押合同還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汽車是以登記為準的,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就是誰的。
如果是汽車的質押,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但需要經過車管所過戶。
如果要對質押物進行處置,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❼ 股權質押合同到期,續簽後未重新辦理質押登記手續,是否會導致質押無效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騰訊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版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權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眾創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空間上來判斷。

❽ 汽車質押合同,不經過車管所登記,合同生效么如到期債務人不歸還,債權人是否有權變賣質押物

根據法律規定,汽車是以登記為準的,登記在誰的名下,所有權就是誰的。
內如果是汽車的質容押,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但需要經過車管所過戶。
如果要對質押物進行處置,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

❾ 辦理銀票質押貸款的時候為什麼合同中約定銀票質押貸款到期日不早於銀票承兌日期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兌行需無條件承兌,所以銀票質押貸款需規定貸款到期日不得早於銀票承兌日,如果貸款到期日早於銀票承兌日,那麼貸款就會出現逾期,因為這時銀票承兌行無義務提前承兌票據。

❿ 股權質押在主合同到期且質押人(即借款人)已還款,但是沒有辦理解押手續,請問在這個時候質押人的股權

必須辦理解除質押手續,不存在自動解除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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