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銷售者
判斷銷售者是否知情應結合案情進行分析,如出現如下情況應可認定銷售者明知侵權:
第一、商標權人已有效證明發過警告信函,但銷售者仍然堅持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商標權人未發過警告信函,但銷售者曾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而被司法、行政機關處理過;
第三、商標權人持有的商標顯著的知名度;
第四、被控侵權產品和合法產品相比,價格明顯偏低。
綜上,商標侵權訴訟中,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不僅需要滿足證據關聯性統一的要求,還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商標權人能否成功指控銷售者對侵權知情。實際上,這些條件對於專利訴訟中銷售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行使類似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同樣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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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B. 從一起商標侵權案談侵犯注冊商標權案件銷售者如何不
1、發生商標等專利侵權事件後,銷售者一定要聯合廠家積極應訴,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雖規定「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實踐中,銷售合同、發票等證據不健全,難以有效的讓法院確認銷售者的真實性,銷售者即使表明了生產者身份法院還是要判銷售者賠償損失。但如果銷售者聯合廠家一起維權,這樣從證據、能力等方面都會得到有效支持,本案原告雖沒起訴生產廠家,但生產廠家的支持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最終原告考慮勝訴的可能性不大,撤回了起訴。
2、消極應訴只能承擔敗訴的後果。在案件發生後被告及生產廠家找到律師,在這之前原告已經起訴了很多案件且都取得了勝訴,當時當事人對此事都很消極,不想去應訴讓法院判,想通過非法律途徑解決,但對方要求賠償的數額又是難以接受,最後接受律師的觀點到法院上積極應訴。最後,得到了一個較好的效果,否則,法院判決後不履行就是強制執行,到時再有理、再有證據也不可挽回。
3、不是被告就一定輸,不是侵權了就一定要承擔責任。掌握好法律的特殊規定,可能就會承擔責任。拿商標來說:比如侵權時效是否超過兩年,原告的商標是否使用,侵權了是否給原告造成損失,商標是否屬於通用名稱、是否顯著使用等等,都會導致被告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