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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和承諾

發布時間: 2020-12-16 14:25:59

㈠ 要約承諾與合同成立

承諾到達不一定合同生效,而只能說是合同成立。
這里要分清「成立」與「回生效」的區答別:「成立」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認同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法律對該合同進行評價後作的有效認定。
所以,承諾的到達表示受要約人同意或基本同意了要約,並作出願意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至於該合同是否能生效,則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還有要指出的是,不僅要式合同,其他各個合同的類型大多數都符合上述要求。
海商法專業的學生力所能及的回答,僅供參考,如有不妥之處,請不吝指正。

㈡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專之間設立、屬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㈢ 合同定立的程序中 什麼合同包括要約、要約邀請、和承諾 請舉例分別說明!謝謝

「甲公司說購買樣品,如果滿意就再購買剩餘的車。」是要約。「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樣品車的錢之後講樣品車發給了甲公司。」是承諾。甲乙兩公司成立要約與承諾的合同關系。

㈣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A.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A.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B.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㈤ 什麼是合同的要約和承諾

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合同的成立,必須取決於要約與承諾兩方面意思表示的一致。然而,無論要約還是承諾,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不然,縱然雙方或雙方以上有了意思表示,也不能視為合同成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一般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必須:(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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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合同簽訂之前的要約是指什麼,承諾是指什麼

這個說法是有問題的.合同的訂立是一個過程,可能要經過很多次的磋商,多次的要約,承諾,反要約等.正確的表達應該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

㈦ 合同法中要約與承諾的關系是什麼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是當事人之專間設立、變更、終屬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商才得以達成。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後合同即告成立。

㈧ 合同法里要約與承諾要怎麼理解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回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答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答案補充
要約的條件: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答案補充
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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