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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證據

發布時間: 2020-12-16 14:53:34

❶ 勞務糾紛,打官司我需要哪些證據

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版保險費的記錄;
(二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❷ 勞動糾紛的證據有哪些,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你好!您可以參考下文,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單位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哪些證據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在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發生工傷時,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6、主張加班費發生爭議,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二、怎麼判斷勞動仲裁證據的效力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件、原物優於復製件、復製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於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5、法庭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三、收集勞動仲裁證據應注意什麼

1、務必保留好證據原件,若提供不了原件,應盡量提供原件保存處在對方的依據或證據,將自己不能舉證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小,或者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2、如果是錄音證據,注意錄音的原始載體要保存好,從原始載體拷貝出來的錄音不是證據原件,真實性無法保證,會引起對方的質疑。

3、對於電子郵件、qq電子聊天等電子證據,如果案情重大,一般建議予以公證以提高其證明效力。為了防止電子郵箱丟失或者被關閉而無法打開,關鍵電子郵件應養成備份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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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發生勞動爭議需要提供哪些證據,勞動爭議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及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雙方主體資格;
2、廠牌、勞動合專同、社保繳費清屬單、銀行交易明細,打卡記錄,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限,工資標准,平均工資,上班情況;
3、認定工傷決定書,初級鑒定(確認)結論書,病歷,疾病醫學證明書,出院小結,醫療票據,門診收費明細,評殘處方箋和醫療票據,診斷報告,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證明受傷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停工留薪期,住院天數,醫療費用;
以上是仲裁案件常見的證據材料,還可以根據案件的需要提供錄音、錄像、證人、證詞,以及各種書面文字資料。

❹ ★勞動爭議的證據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涉及的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
(一)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書信、文件、合同書、遺囑、票據等。相對於其他證據種類,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具有重要價值。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勞動合同文本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
(二)物證。物證是以物品的外形、結構、質量、數量等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實體,但二者有質的區別。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於,物證是以物品的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是以物品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三)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存儲等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音像、數據資料。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等。視聽資料與書證都是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但書證是以文字、符號等來再現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則以直觀的聲音、圖像等來再現案件事實。
(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觀事實如實陳述,證人主觀的推測、評價,以及道聽途說的事實,不具有證據效力。
(五)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仲裁庭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由於當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實。因此當事人陳述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同時,也由於當事人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
(六)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根據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在對鑒定材料進行觀察、比較、檢驗、鑒別等的基礎上,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作出的結論。

❺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舉證哪些證據

勞動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內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容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1、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職、退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6)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有關規章制度。

(7)職工違章違紀的證明。

(8)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9)用工單位支付培訓費憑證。

(10)職工必須服務期限規定。

(11)其他證據。


2、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系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❻ 勞動糾紛個人需要哪些證據

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回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答或案件事實的證據。
主要的證據包括: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❼ 勞動糾紛直接證據有哪些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版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權。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3、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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