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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舉證倒置

發布時間: 2020-12-16 15:27:21

⑴ 勞動糾紛中,證明勞動關系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點疑問。

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內規定,勞動者只容要能提供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用人單位如果否認該證據是虛假的,其應提供證據說明。同時如果是用人單位保存的有關證據(例如:財務賬冊、規章制度等)仲裁庭或法院應該責令其提供。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而法律所作出的特別規定。您才上班半年,辭職對公司的影響應該不大,公司應該不會去冒法律風險去製造一些假的證據來污衊那些證據是你造假。同時你要對自己有信心。
公司名稱變更對仲裁結果沒有任何影響,《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合同法》都有規定,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的企業承繼變更前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企業合並的由合並後的企業承繼權利與義務;企業分立的由分立的後的企業各自承擔自己相應的權利與義務。您對這一問題不需要有任何擔憂。您要求的雙倍工資應該是十拿九穩,您還可以主張補繳社保、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

⑵ 勞動法的舉證倒置的問題

樓主,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中版的舉證問題加以規定:發生權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此條規定並不是舉證責任倒置,其總體規則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是有關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單位來提供。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單位的舉證責任,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的風險。
你的這種情況下,你主張加班費,則應舉證證明加班的事實,通常情況下考勤記錄是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記錄,你可以主張自己加班,由單位來提供考前記錄等相關證據。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⑶ 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般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回。同時為答保護勞動者權利,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做了一些特殊規定:
(1)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2)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
(3)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4)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

⑷ 勞動爭議中哪些情況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⑸ 在勞動糾紛中舉證是由哪方

我國對於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回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於一答些特殊案件,則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的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指對於一些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勞動爭議事項涉及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書面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記錄。 3.勞動爭議事項涉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規章制度通過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關證據。 4.其他與勞動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公司應當給予你不批准法定婚假的理由,以及判斷你公告自離標准,如果和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相抵觸,你可以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⑹ 勞動仲裁法證據倒置是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法證據倒置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法律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的內有關憑證由容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證據及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⑺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高民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第四條列侵權訴訟按照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新產品製造發明專利引起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產品單位或者其產品製造同於專利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損害侵權訴訟由加害受害故意造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環境污染引起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律規定免責事由及其行與損害結間存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設施及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發倒塌、脫落、墜落致損害侵權訴訟由所或者管理其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物致損害侵權訴訟由物飼養或者管理受害錯或者第三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缺陷產品致損害侵權訴訟由產品產者律規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共同危險行致損害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其行與損害結間存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醫療行引起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醫療行與損害結間存關系及存醫療錯承擔舉證責任 關律侵權訴訟舉證責任特殊規定其規定第五條
合同糾紛案件主張合同關系立並效事合同訂立效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事引起合同關系變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否履行發爭議由負履行義務事承擔舉證責任 中國權發爭議由主張中國權事承擔舉證責任第六條
勞爭議糾紛案件用單位作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合同、減少勞報酬、計算勞者工作限等決定發勞爭議由用單位負舉證責任第七條
律沒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司解釋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民院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綜合事舉證能力等素確定舉證責任承擔些律規定民訴主要舉證責任倒置情

⑻ 勞動爭議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否倒置

大多數勞動爭議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在法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之外,對其餘的事實,仍然由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承擔舉證責任。

「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第19條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2003)第14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條第2款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練習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該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這都表明,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用人單位有無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勞動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對其無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勞動者患病不是其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而勞動者對其提出的用人單位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該職業病危害因素致使勞動者患病的主張,不應當負舉證責任。

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⑼ 勞動仲裁關於舉證倒置

是的。正常舉證是申請勞動仲裁者,一般也就是員工進行舉證。
舉證倒置則為單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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