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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就業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6 16:42:28

① 就業協議書怎麼保障大學生的權益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大學生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1、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2、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面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令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了解畢業生真實情況。

② 就業協議書有用嗎能保證我就業嗎

你好!作為一個本科應屆畢業生,我覺得我可以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內,就業協議是沒有容用的,和假中介是一個道理,你畢業時可以真的去那兒工作,而且他們不會主動開除你,各種小鞋給你穿,到時候你哭都來不及。等你自己要走的時候,還可能要收你違約金- -

第二,好工作都是自己找的。我們班成績倒數十名的一個同學,就是因為覺得自己條件不好,努力找了半年工作,現在是我們班工作最好的!

加油,幾分付出就會有幾分收獲!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有些用處。祝你好運!

③ 求我國勞動法中關於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及合同的一切條款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後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後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因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通過各級人事調配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來落實的。畢業生持學校發放的《畢業生報到證》和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到用人單位所屬縣、市人事局辦理報到手續,並憑其開具《行政介紹信》到具體的用人單位報到,此時的畢業生具有幹部調動性。否則,畢業生就不具備幹部調動性,對今後的技術職稱評定、晉升、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限等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yinggai如何簽訂勞動協議
(一)、認識不同的協議

《三方協議》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畢業的學校、學生要去的單位三方簽訂,故稱《三方協議》。協議中明確了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學生報到、學校派遣、單位接收、等內容。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對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和依據。《勞動合同》 是由勞動局負責審查。

《服務協議》是非北京生源應屆畢業生在北京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 學生要去的單位雙方簽訂,由人事局審查。

(二)、如何簽訂三方協議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 1 - 3 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 3 個月,不得超過 6 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 5000 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鑒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三)、簽定三方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於是你也許會草草「就範」,讓那些忽略的細節擾亂你進入職場後的心情。且聽此地事後諸葛亮,幫你防範可能對你的傷害。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後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簽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稅後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為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為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後首月的工資金額的 7% 計算。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

(四)、警惕六種勞動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日益增多的問題,昨天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求職者,警惕勞動合同中的 6 種陷阱。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簽,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1 、「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勞動合同中的「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字樣,這些條款只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卻把求職者放在了被動從屬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用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職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這些抵押金就很難要回來了。

3、「暗箱合同」: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來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4 、「性命合同」:有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以此來擺脫用人單位應該負的責任。

5、「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6、「雙面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可在勞動過程中並不照此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關於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核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0 日。

見習期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見習期滿,如果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准,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

學徒期

學徒期實際上類似於見習期,只是針對的人群不一樣,主要是指工廠在招收工人時進行崗前培訓這個階段。根據原勞動部 1996 年制訂的有關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准規定的期限執行。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2、關於工資、培訓費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於法定標准,即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並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去外企怎樣簽合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雇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說,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雇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 「 派 」 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辭職與解聘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發生勞動爭論時應該怎麼辦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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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就業協議注意事項
一. 報到證
《報到證》,全稱《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列入國家就業方案的也畢生才能持有的有效報到證件。《報到證》的作用主要有:
(1)到接收單位報到的憑證;(2)證明持證的畢業生是納入國家統一招生方案的學生;(3)辦理人事檔案,戶口遷移等手續的憑證;(4)證明畢業生具有畢業資格;(5)人才服務機構存檔的證明。
二. 試用期與見習期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具體為: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滿一年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見習期是國家按有關規定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執行的見習考察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
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期限不同。見習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而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對象不同。見習期是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
3、雙方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
4、法律效率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
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必須搞清楚自己所使用的到底是見習期還是試用期,謹防上當。
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1)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證的勞動者意見,也不必履行特別的程序,更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經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屬於上述情況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以各項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④ 就業協議的中的保證金是做什麼的啊

具體是怎麼寫的啊?應該是違約金一類吧,不出意外的話,即任何一方毀約也要賠另一方,但也有可能是單位單方面的保證金,也就是你毀約要賠單位的,而單位毀約不需要賠你,由於沒看到你的協議書,所以說不準。

⑤ 簽了就業協議書,檔案自己保管行嗎

檔案是不能自己保管的,人的一生或許都不可能自己接觸到自己的專檔案,否則對檔案的真實屬性會有影響。如果你簽了就業協議,檔案也是選擇了寄到公司,但是現在你又不想把檔案寄到公司,你要盡快找學校負責這方面的部門或老師溝通並修改畢業後檔案的去向,以免學校把你的檔案寄到公司。檔案的去向可以找當地的人才市場靠掛或者寄回生源地。

⑥ 就業協議書和社保的關系

不存在,你如果想放杭州的人才市場,肯定是要去辦理協議的,以畢業生沒有就業的情況申請就可以了.具體你可以咨詢的,個人託管其實沒有問題.社保的話只是要審查你的檔案,但是如果你有單位了的話,單位肯定會為你參保,不存在自己交的問題.

⑦ 畢業之前沒簽就業協議,想保持幹部身份怎麼辦

讓親戚朋友在幫你隨便找一個公司(前提是這個公司1年內不能倒閉)然後把自己先掛在這個公司名下。大概就這樣......

⑧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就業協議么

是復沒有的。就業保障協議只有在制學校才會有。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⑨ 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問題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後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後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因為高校畢業生就業是通過各級人事調配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來落實的。畢業生持學校發放的《畢業生報到證》和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到用人單位所屬縣、市人事局辦理報到手續,並憑其開具《行政介紹信》到具體的用人單位報到,此時的畢業生具有幹部調動性。否則,畢業生就不具備幹部調動性,對今後的技術職稱評定、晉升、社會養老保險、退休年限等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yinggai如何簽訂勞動協議
(一)、認識不同的協議

《三方協議》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畢業的學校、學生要去的單位三方簽訂,故稱《三方協議》。協議中明確了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學生報到、學校派遣、單位接收、等內容。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對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直接證據和依據。《勞動合同》 是由勞動局負責審查。

《服務協議》是非北京生源應屆畢業生在北京就業的時候必須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 學生要去的單位雙方簽訂,由人事局審查。

(二)、如何簽訂三方協議

1、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2、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勞動合同是畢業生上崗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

3、就業協議的主體合法原則。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取得畢業資格,如果畢業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4、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

5、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6、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 1 - 3 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 3 個月,不得超過 6 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7、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應該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 5000 元。

8、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9、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鑒證蓋章。有的學生偷懶,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不滿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回天無力。要不逆來順受,要不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三)、簽定三方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找份工作不容易,找份好工作更不容易,於是你也許會草草「就範」,讓那些忽略的細節擾亂你進入職場後的心情。且聽此地事後諸葛亮,幫你防範可能對你的傷害。現象一:工資大縮水。

很多學生在進單位後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有的學生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簽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稅後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為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為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後首月的工資金額的 7% 計算。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

(四)、警惕六種勞動合同

針對勞動合同中存在的侵犯勞動者權益現象日益增多的問題,昨天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廣大求職者,警惕勞動合同中的 6 種陷阱。一旦勞動合同中出現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拒簽,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1 、「霸王合同」:在有一些勞動合同中的「由甲方決定」、「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執行」等字樣,這些條款只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卻把求職者放在了被動從屬的地位。

2、「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用各種名目向求職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求職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這些抵押金就很難要回來了。

3、「暗箱合同」: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也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來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涉及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4 、「性命合同」:有一些從事帶有風險工作的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生命安全義務,提出「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以此來擺脫用人單位應該負的責任。

5、「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提出幾年內求職者不可以跳槽到同行業的公司工作,或求職者一切行動都得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內容。

6、「雙面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假合同,內容完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可在勞動過程中並不照此執行,真正執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五)、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關於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核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承擔義務是違法的行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同時,試用期的延長或縮短都屬對雙方約定的變更,包括對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變更,都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則應按原約定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這個限制的例外是: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崗位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試用或試工。根據《通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 日;勞動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 2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60 日。

見習期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的情況。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見習期滿,如果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准,表現特別不好的,用人單位可予以辭退。

學徒期

學徒期實際上類似於見習期,只是針對的人群不一樣,主要是指工廠在招收工人時進行崗前培訓這個階段。根據原勞動部 1996 年制訂的有關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准規定的期限執行。

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2、關於工資、培訓費

工資:勞動報酬包括試用期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應低於法定標准,即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培訓費:在用人單位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待遇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這些特殊待遇通常是單位花費了一定的成本提供的,並且這些特殊待遇不是普遍提供給其他勞動者的。

試用期內單位出資提供了各類技術培訓,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則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去外企怎樣簽合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企招聘中國雇員,須通過國家特許的外事服務機構辦理。就是說,法定僱主只能是國內的外事服務機構,雇員只能先跟這些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再由他們 「 派 」 到外企去工作。如果中國公民繞過外事服務機構,直接與外企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理由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外企不在此列。

4、辭職與解聘

辭職與解聘的區別在於是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辭職;用人單位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解聘。根據《勞動法》及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發生勞動爭論時應該怎麼辦

發生勞動爭議後,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者工資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日。超過仲裁時效的,當事人將喪失勝訴權。換言之,除非對方願意承擔責任,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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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簽就業協議注意事項
一. 報到證
《報到證》,全稱《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列入國家就業方案的也畢生才能持有的有效報到證件。《報到證》的作用主要有:
(1)到接收單位報到的憑證;(2)證明持證的畢業生是納入國家統一招生方案的學生;(3)辦理人事檔案,戶口遷移等手續的憑證;(4)證明畢業生具有畢業資格;(5)人才服務機構存檔的證明。
二. 試用期與見習期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具體為: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滿一年的不滿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見習期是國家按有關規定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執行的見習考察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
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1、期限不同。見習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而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對象不同。見習期是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
3、雙方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
4、法律效率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
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必須搞清楚自己所使用的到底是見習期還是試用期,謹防上當。
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1)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證的勞動者意見,也不必履行特別的程序,更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經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屬於上述情況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以各項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回答者:

⑩ 畢業前找不到工作就不用簽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書就作廢嗎那就業協議書由誰保管

就業協議在畢業後的一年之內都是有效的,可以自己拿著,一年之內找到合適的工作了就可以簽,簽完以後再返回學校,不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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