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解決糾紛時

解決糾紛時

發布時間: 2020-12-16 19:23:45

『壹』 當我們的權利受到傷害時,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糾紛

維權途徑很多,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比如,協商、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調解、申請仲裁、訴訟等方式。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控告。

『貳』 發生保險糾紛時應如何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或終止等事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協商不成的,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雙方另有仲裁協議,應當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合同條款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求大同存小異,自行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是指合同雙方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問題發生爭議時,通過協商難以達成協議,根據申請,可由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依法作出裁決。訴訟是依法提起要求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一種方式。一方為原告,而被請求的一方為被告。如當事人一方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不當時,在接到判決書的15日之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叄』 保險理賠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當保險理賠發生回糾紛時,可根據實際情答況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

1、當事人協商調解解決。保險糾紛當事人協商是指保險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使糾紛和平解決。

2、仲裁解決。是指保險糾紛當事人將其保險爭議提交仲裁人居中調解予以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如要提起仲裁必須要以事先訂立的條款或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條件。

3、訴訟解決。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的起訴,依法定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做出判決或裁定。

『肆』 合同簽約時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為了幫助讀者了解這4種方式,我們分別作詳細介紹。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於合同糾紛,盡管可以 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於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於團結,不利於以後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於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 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於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於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於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 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伍』 解決法律效力沖突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我國法律、法規及規章等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發生沖突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
(一)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78~80條)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是指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效力位階較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效力位階較高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如:憲法優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優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優於本級政府規章和較大的市法規、規章等。
(二)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新法與舊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新法的規定,如:《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卻規定為1年,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但我們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新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3條)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是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位階相同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在特別法與一般法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其效力位階相同,都有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一般法《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四)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詳見《立法法》第81條)
特殊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是指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變通規定與其他普通規范性法律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五)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原則(詳見《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3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暫行規定》第3條)
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原則,是指法律解釋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解釋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適用法律文本的規定,如:《民法通則》的規定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陸』 教育培訓時遇到糾紛如何解決

培訓機構的協議中往往會有些 「霸王條款」,常見的陷阱:如合同中規定「交款後5個工作日內可退費,否則不受理」;課時、學時概念不清,收費標准每學時100元,但上一次課為200元(一次課2學時);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在合同中卻並不約定,享受打折或優惠不給退費,還有些所謂的天價保過班,往往博弈的是通過的概率,在退費時還要收取食宿費用等。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退課期的概念,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約定,過了退課期再要求退課就涉及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了。
二、通過消費分期繳納學費的,如果想退課怎麼辦?
參與培訓的學生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如果學生單方申請退課,是要依據合同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建議與教育培訓機構友好協商。如果實在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一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一方不願再繼續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解除合同。
三、學生申請退課,教育機構不同意,學生不再還款,會不會影響學生個人信用?
金融機構代學生支付了培訓費用後即表示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即使學生與教育機構存在合同糾紛,應當與教育機構解決合同糾紛,如果學生因與教育機構的糾紛而拒絕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那最終導致學生違反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對學生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個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申請了貸款,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商戶,支付相應價款給商戶,無論是商戶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還是商戶存在詐騙行為,因為消費行為是消費者自身的選擇,責任不在貸款機構。所以遇到糾紛時,應當向教育機構維權。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向教育培訓部門的主管機構比如工商、教育部門投訴。
四、機構承諾就業的,要看請具體條款,如果推薦的就業不符合自己專業、不符合崗位需求怎麼辦?
培訓機構最終目的是招收學生,如果在具體招收學生時宣傳「95%的推薦成功率」、「100%推薦工作,直到滿意為主」,而培訓機構本身並沒有辦法安排崗位,以招工的名義來招收學生,那麼該培訓機構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工商部門表示,如果培訓機構宣傳與實際不符,涉嫌虛假宣傳,學生可保留具體證據,向工商部門投訴。建議選取培訓機構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考察培訓機構的綜合實力,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能夠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協助學生完成就業,是否具備了培訓機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條款,如果因培訓機構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學生可以要求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如果學生已經辦理了分期繳納學費,我又沒有上課,是否可以不用還款?
學生辦理分期繳納學費,金融機構已經為學生向培訓機構足額支付了學費,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借款關系已經發生,因此,即使學生沒有上課,依然需要按期向金融機構還款,如未能按期還款,將會影響學生的個人信用。

『柒』 在解決糾紛時是通過私下公關的形式解決比較好還是通過法律解決比較好

解決糾紛,如果能通過私下解決雙方都比較省時省力。如果通過法律解決會比較消耗精力。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