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證明
『壹』 勞動合同是不是就是就業證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者可以憑借勞動合同作為就業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貳』 怎麼寫勞動合同證明
寫勞動合同證明的方法:寫清楚被證明人的個人信息,由公司證明被證明人在該公司的某某部門工作,並寫清楚入職時間,加蓋公章就行。
有助於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輔助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
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文件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2)勞務合同證明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的特徵是:
1)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從組織管理上看,又具有錄屬關系。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適用期。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
4)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定程序訂立。 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主要是簽訂勞動合同書和鑒證勞動合同書。所謂簽訂,就是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表示對條約或合同負責。
鑒證,就是審察,也就是勞動者與用人關系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要送交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鑒證。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生效後,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不能毀約。如有一方毀約,要受到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
『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開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肆』 勞動合同證明怎麼寫
建議你人公司人事部寫,而且要蓋公司章,或者去
勞動局那裡咨詢勞動合同證明格式,不然勞動局那邊不通過,那麼你還是處理不了。
『伍』 勞動合同證明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證明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8、不要簽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陸』 勞動合同證明怎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我單位與員工……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為……
年,於……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柒』 求:未簽勞動合同證明怎麼寫
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規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主要是:1、工資名冊、社保繳費記錄;2、工作證等證明身份的文件;3、職工登記表、招用表;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證言。其中1、3、4項由單位提供,你只需要提供2、5項。目前,你已經有工作證,雖然無名字,但是有鑒定表佐證,可以作為證據,你還須同事的證言即可。
附: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捌』 勞動合同證明書
你少說了關鍵詞,這是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果一個勞動者不是剛畢業的大學生,離職一個單位並去新的單位時,肯定要這個離職證明書的,這份東西會放到你的檔案里邊的,建議自己留個復印件。一個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你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時,必須要提供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正規的公司都是要的
『玖』 勞動合同丟了勞務賠償時社保繳納證明是否可以作為證明雙方據有勞務關系
工資卡流水、社保繳費憑證,都可以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回證明工作年限
你提答供之後,單位如果不承認,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