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合同法
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內法律問題的解釋》
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B.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關於責任承擔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在審理依本規定第二條所起訴的案件中,對發包方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承包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後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承包合同轉包後,因轉包後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轉包後的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承包期間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納承包金有困難,承包方要求緩交、減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允許承包方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承包金。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承包方分戶時,其家庭內部就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能達成協議,或者雖有協議,但是以分戶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義務,損害發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戶之間,應對承包合同所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其承包經營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員享用的,應當以其家庭財產承擔責任。
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應當享有和承擔共同承包期間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給發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造成損失,發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要求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且對違約金的比例、金額或者計算方法等內容約定明確的,從其約定。但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和實際情況適當予以減少或者增加。
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無權請求支付違約金。
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
C.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適用什麼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相關法律及規定:
1.《仲裁法》第77條規定: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該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D. 農業承包合同的行政法規
國家規定的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的授權范圍,根據法律、政策的要求,運用指導、組織、監督檢查等行政手段,促使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農業承包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農業承包合同的違法活動,稱為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由於農業承包合同數量多達3億份以上,而且季節性強,情況復雜,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已被授權為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
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
①宣傳普及有關法律、政策。
②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
③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證,管理合同檔案。
④指導合同的變更、解除。
⑤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
⑥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或仲裁。
仲裁
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仲裁。
合同發生糾紛後,協商不成,調解也不能達成協議,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由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決處理。裁決後,由合同管理機關寫出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者,仲裁決定書即生效。這種方法,既不同於調解,也不同於法院的判決,它是對合同糾紛進行法律性質解決的一種行政措施。既有自願的一面,也有強制的一面。農業承包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則:
a.堅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
b.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c.堅持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後,雙方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自行協商解決的,合同管理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說服教育的辦法,使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消除分歧,自願達成新的協議,這種方法不經仲裁,不經審判,不用強制,是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符合廣大農民的願望,也是目前解決大部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手段。
在調解時,遵循以下原則:
a.自願原則。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不能強迫調解。調解時,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充分協商,在雙方互相諒解的情況下使糾紛得到解決。
b.合法原則。農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調解承包合同糾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並且要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無效合同
訂立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
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
③違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
④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⑤濫用權力或者採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無效農業承包合同由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農業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
①尚未開始履行的,不得履行,發包方依據無效合同預先取得的承包金或者集體提留,應當退給承包方。承包方依據無效合同佔有、使用的承包物,應當退給發包方。
②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產、減少損失的原則,由無效合同的確認機關確定停止履行的時間。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雙方,一方有過錯,應當賠償對方遭受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 農業承包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農業承包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承包標的名稱、數量、質量、地點、原值和用途、生產經營方式等。
(3)承包期限和准確的起止時間。
(4)發包方提供承包的標的、物資、生產經營、技術條件及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5)發包方提供服務的項目、時間、數量、質量和收費標准等,以及應由發包方協調的事項。
(6)對承包標的使用、維護要求以及考核的時間標准和獎懲辦法。
(7)承包方應享有的權利,如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理權、收益權和優先承包權等。
(8)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如交納的稅金、農副產品定購任務、承包款(物)和各項提留款項,承包項目的房屋、倉庫、機械設備、運輸工具的折舊費。
(9)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設施,提高地力或生產力的獎勵規定,對承包方丟荒、破壞耕地和設備,實行掠奪性經營或非法經營造成地力、生產力下降的處理辦法。
(10)承包期內,調整承包指標的條件和辦法。
(11)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流轉增值的歸屬。
(12)違約責任、風險責任處理辦法。
(13)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14)承包期滿後雙方債權、債務的清算和財產移交辦法。
(15)雙方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事項。
F. 農業承包合同的介紹
在實行農業家庭承包經營過程中,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版與其成員為了發包、承包集權體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以及依法確定給農戶集體長期使用的國有自然資源,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一般可按承包項目劃分為耕地、果(茶、桑)園、林木、水面、草原、荒地、農業機械、水利設施等承包合同。農業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G.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適不適用於合同法
《合同法》租賃合同的章節中,是一個大的租賃關系,是對物品的所有者或合法管理者以收取報酬為條件,讓渡物品佔用、使用收益權的一種方式,其沒有對土地這一不動產的土地租賃進行專門的規定,而相反,對於各類關於土地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對土地的租賃或者承包作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租賃合同的規定與專門的土地租賃、土地承包的法律相比,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當一般法與特別法相沖突時,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本案顯然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即承包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H. 農業承包合同
廣東胡律師:來
1、那幾十自畝土地如果土地證是在村民手上,你父親未經村民同意而只與村集體簽合同的話,村民是有權要回他們的土地,你父親就是被告;說白了就是你父親的承包費用給錯了人;
2、如果對方申請了強制執行,你父親現在是必須歸還的,想要等莊稼收割了再執行得與法院及與村民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