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案件
Ⅰ 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當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停止侵害如果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正在實施或可能繼續存在,受害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採取措施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指以適當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譽在社會上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可能地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正常狀況,挽回受害人的名譽損失。同時要注意,對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原則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應與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即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向受害人表示悔過、承認錯誤的民事責任方式,在輕微的侵權行為中是比較常用的。至於具體形式,可視案件的性質、侵權行為、過錯程度、損害後果等因素而定。
賠償損失即指侵害人以金錢賠償因侵害名譽權而造成受害人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如果侵權行為情節不太嚴重,社會影響不大,侵權人又能主動認錯,雖然給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一般也不適用於賠償損失。如果受害人既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也遭受嚴重的精神損害,兩者都應當進行物質賠償。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但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可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人民法院並可以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單位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 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Ⅲ 求一些比較有名的名譽侵權案件
1.張鈺上訴「捍衛」名譽權。這是06年的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27/content_6297588.htm
2.博客侵犯名譽權典型案例 。也是06年的
http://tieba..com/f?kz=203576013
3."丈夫虐妻遭眾人毆打"引來名譽權糾紛。這是昨天的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5/12/300806.shtml
希望可以幫到你
Ⅳ 名譽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如何舉證
第一被告顧某,因其丈夫杜某向其提出離婚,而認為這是由原告車某插足造成,於2006年5月23日找到原告車某的工作單位找其論理,要求車某將丈夫還給她,雙方發生爭吵並相互扭打。顧某因此事被市公安局派出所處罰。第二天,顧某到丈夫杜某的辦公室處向其訴苦反被杜某打傷。同月28日,顧某向第二被告區婦聯求救,在婦聯的幫助下,顧某到第三被告某晚報社,向記者提供了車某寫給杜某的信、杜某寫給兒子的便條、顧某與杜某感情和家庭生活情況、顧某向區法院提交的離婚答辯狀。同年7月1日,第三被告某晚報社的記者根據第一被告顧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第二被告區婦聯提供的有關材料,采寫了題為《狠心丈夫欲娶二奶拋賢妻》的新聞報道,刊登於《××晚報》。主要內容是以化名披露丈夫杜某某與二奶車某某同居達5年之久,二奶不願打胎以死相逼時,丈夫才向一直蒙在鼓裡的妻子顧某吐露真情並逼其離婚。原告車某認為由於第一被告顧某捏造事實,造謠中傷和第二被告區婦聯的錯誤反映以及第三被告某晚報社的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極大地侵害了其名譽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費30萬元。
依法分析
本案的焦點就在於本案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以及受害人是否應對名譽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現就本案所涉及的這幾個問題分析如下:
1.第三被告文章有無侮辱他人人格,宣揚他人隱私的內容。侵權作品損害特定人名譽,一般是通過對特定人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社會表現的不當描述造成,所刊載的內容必須有特定的指向,這種指向並不限於指名道姓,如侵權作品中所用的稱呼或陳述的方式,或任何其他特徵和背景情況足以使一般人合理推知其所指為某一特定人時即可構成特定指向。文章《狠心丈夫欲娶二奶拋賢妻》中,雖未使用「車某」本人的真實姓名,採用姓相同名相近的化名「車某某」來描述,所描述的情節正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特定的人物,使熟悉原告的讀者一看便知這個叫車某某的人物是影射原告。那種認為沒有擺出真實姓名的描述就不構成特定指向,而是受害人自己對號入座的觀點是錯誤的。本案中第三被告某晚報社所登載的這篇文章,其素材來源是第一被告顧某及第二被告振東區婦聯的口述及一些書面材料,文章內容提到丈夫和二奶同居5年,二奶不願打胎以死相逼等等,這些字眼和內容在客觀上造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不能認為,只要說的、寫的都是真實的,就不構成名譽侵權。內容的虛假與否,不是名譽侵權的必要前提。關鍵在於所陳述的內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如果內容明顯違法,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涉及的事實起初也可能構成名譽侵權,甚至這種言論所涉及的事實越真實,越會侵權,損害後果可能越大。第三被告某晚報社的記者依據第一被告顧某與第二被告區婦聯提供的素材撰寫的這篇文章,不僅僅有侮辱的故意,且所涉及的內容正是最容易引起關注的個人隱私。故此,第三被告某晚報社因審查不嚴,發表了涉及他人隱私的文章,造成他人名譽受損,構成名譽侵權。
2.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新聞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第三被告發表的這篇文章性質上屬於新聞。第一被告顧某與第二被告區婦聯主動向被三被告提供的新聞材料,是明知、自覺的,是希望通過某晚報發表傳播出去的,因而對由此造成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第一、二被告承擔名譽侵權的責任是正確的。
3.原告名譽受損害的舉證責任問題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一般包括名譽損害、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是因侵害名譽權行為造成的特定人正當的社會評價的降低。這種損害事實不因特定人主觀精神痛苦的有無而獨立存在。名譽侵權案依其特殊性質,考慮到受害人承擔名譽侵權損害事實舉證困難,不能按照民事責任的一般原理損害事實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而應免除受害人對名譽損害事實發生的舉證責任,採用推定的方法確認損害事實的發生。對於自然人來說,只要侵權報道發表,就表明損害事實已經發生,而不用再提出侵權造成損害的其他事實與證據。某晚報刊登的該篇內容具有侮辱、宣揚隱私的文章已為多數人所知,且受害人車某本人更難以具體證明自己名譽受損的事實,所以更應推定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因為車某不能提供這些具體證明,而否定名譽損害事實的存在。作為三位被告顧某、區婦聯及某晚報社,只能以該篇文章內容未刊出、內容未指向原告以及內容不具侮辱f生頃和隱私作為反證。
技巧提示
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Ⅳ 侵犯名譽權案件中侵權人應當賠償哪些費用
1、財產損害賠償。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不具有可以交換的經濟利益,但由於此種權利直接關繫到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於財產損害的范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後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於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Ⅵ 名譽侵權需要的證據
一、 名譽權侵權訴訟需要收集的證據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 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可舉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
(四)被告如主張免責,應提供其沒有過錯,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
二、侵害名譽權的損害後果
(1)名譽受到損害,即對民事主體的社會評價降低。
(2)精神和財產利益損害,精神損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壓抑、憂郁等;財產損害即受害人因名譽受到貶損引起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因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
由於名譽權侵權案件是屬於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是遵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就應該由提起訴訟的一方首先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而具體需要的證據包括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等等。
Ⅶ 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提供哪些證據有法律效力
名譽權受到侵害如何提供有效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版
(二)證明侵權事權實存在的證據
1、新聞媒體、書刊對公民或法人報道失實損害其名譽的證據。如報道內容的原始載體。
2、虛構事實,含沙射影,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文學作品。
3、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侮辱,貶損他人人格的證據。可舉出證人證言、書面材料。
4、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毀他人名譽、信譽,損害他人尊嚴的證據等。
(三)證明侵權事實造成損害後果的證據,如單位處分,當事人精神受打擊患精神病,法人經濟效益滑坡等證據。
(四)被告如主張免責,應提供其沒有過錯,或沒有損害原告名譽權的證據。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依據和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