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經濟糾紛
Ⅰ 外國人在中國有經濟糾紛可以回國嗎
如果是民事經濟糾紛,通常情況下,是可以回國的。即使存在民事經濟糾紛,在法院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判文書之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是不受限制的。
Ⅱ 中國人合股在外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股東之間發生經濟糾紛要在當地法庭起訴是嗎
要看你們之間的合同約定管轄,建議你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
Ⅲ 我有一個朋友在國外和當地人合夥做生意有些經濟糾紛,朋友回國了,那個合夥人還有辦法對我朋友提起訴。
如果有經濟糾復紛,制即使在國外,那個合夥人也有權對你朋友提起訴訟。否則,一個國家對於入境的外國人的行為不能進行管理和追究,不就亂套了么。
通常來說,入境的外國人,必須遵守當地國家的各項刑事、行政、民事等方方面面的法律規定。國與國之間簽訂有特別條約、或者共同簽署了國際條約的除外。
Ⅳ 汽車行駛證丟了,怎麼補辦
到車管所辦理手續:
1,填寫《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行駛證遺失的,交一張符合要求的車輛照片;
3,帶好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單位是組織機構代碼證和IC卡、私人是居民身份證、外地居民需要暫住證或居住證)及其復印件。
機動車行駛證是准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是我國法律、法規認可的重要證件,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機動車駕駛員務必高度重視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4)外國經濟糾紛擴展閱讀:
《機動車行駛證》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的功能:
車輛上牌憑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駛。」
產權權屬證明
《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一欄不僅僅是姓名的問題,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是法律承認的車輛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處置該宗財產的權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他也是法定的責任承擔人。
機動車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如果你的機動車被犯罪分子盜竊,報案後,公安機關經過偵察又查獲了這輛車。這時必須出示《機動車行駛證》,而且該證記錄的車主姓名、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等均與實物完全一致,才能證明這輛車確實屬於你的財產,才有可能領回。
保險索賠憑證
對於辦理了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交通事故,投保人只有持《機動車行駛證》,而且是有效的行駛證(即按時參加了年度檢驗),保險公司才有可能理賠。
如果不能出示有效行駛證,即使在保險有效期之內,保險公司也將拒絕賠償。
另外要注意,車主買新車時即使同時購買機動車輛保險,部分保險項目也要在機動車入戶和領取《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才能生效。
Ⅳ 外國人在中國遇到經濟糾紛怎麼申訴
不是申訴是起訴,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回答 外國人參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
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本條所稱的「所在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設立登記地國,也可以是辦理了營業登記手續的第三國。
就是一樣的跟中國人起訴,因為在國際法上有一個司法獨立原則,在哪個國家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我過年跟很多國家都有國民待遇原則
Ⅵ 中國人和中國人在國外的經濟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到國內法院按對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Ⅶ 三個中國公民在外國簽訂了合作協議,結果發生經濟糾紛,可否在國內法院上訴
根據合同復法的規定,合同制(包括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在簽約地或履約地申請訴訟。
不管你們在哪裡簽約,只要是在國內履約,就可以在國內訴訟。
如果是在國外簽約,並且在國外履約,即使你們「雙方都願意」,中國的法院也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無法受理的。
Ⅷ 因為經濟糾紛當事人被國外扣留快一年了,人是自由的就是拿不到護照回不了國怎麼辦
【擴展閱讀】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是指根據內國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外國人在內國領域內享有什麼訴訟權利,承擔什麼訴訟義務。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外國人包括外國自然人和外國法人。外國人在內國的訴訟地位是國際民事訴訟法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一)有關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一般原則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經歷了從排外到合理待遇等幾個發展時期。目前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是給予外國人同內國人同等的民事訴訟地位,即在民事訴訟方面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也稱平等待遇原則)是有關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的一般原則。但為了保證本國國民在國外也能得到所在國的國民待遇,各國一般都規定在賦予在內國的外國人國民待遇時,以互惠或對等為條件,即該外國人本國對內國人也應在民事訴訟地位上給予國民待遇。(二)外國人在中國的民事訴訟地位1.以對等為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這表明,依照我國法律,外國當事人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我國當事人有同等的起訴和應訴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享有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各項權利。同時,他們也必須像我國當事人一樣承擔訴訟義務。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當事人不能只承擔訴訟義務而不享有訴訟權利,也不能只享有訴訟權利而不承擔訴訟義務,尤其不能享有特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條第2款進一步明確規定,外國:去院對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因此,我國採取的是以對等為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2.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當今世界各國和相關的國際公約都保證外國人可自由地向內國法院起訴的權利,而且即令沒有國際條約的規定,根據國際習慣,也應該給予外國人在內國法院起訴的權利。我國對此無明文規定,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應依法院地法,即當事人是否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的問題應由法院地所在國的法律決定。至於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問題,則應由當事人的屬人法決定,但即使根據其屬人法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如果依法院地所在國的法律卻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時,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即此時應依法院地法。3.訴訟費用擔保。訴訟費用擔保是指審理國際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據本國訴訟法的規定,為防止原告濫用其訴訟權利或防止其敗訴後不支付訴訟費用,要求作為原告的外國人或者在內國無住所的人,在起訴時提供以後可能由他負擔的訴訟費用的擔保。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訴訟費用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費,而是指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差旅費、出庭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目前,如無條約義務,許多國家的法院在國際民事訴訟中都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外國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只有少數國家不要求原告提供擔保。對於訴訟費用擔保,我國經歷了從要求外國人提供擔保到實行在互惠前提下免除訴訟費用擔保的過程。另外,我國與一些國家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一般都包括互相免除締約對方國民訴訟費用保證金的條款。4.訴訟代理。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中,各國立法都允許外國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但一般都規定,外國當事人如果想要委託律師代為訴訟行為,只能委託在法院地國執業的律師。此外,在國際社會的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領事代理制度,即一個國家的駐外領事,可以依據駐在國的立法和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在其管轄范圍內的駐在國法院依職權代表其本國國民參與有關的訴訟程序,以保護有關自然人或法人在駐在國的合法權益。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肯定了領事代理制度,該制度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有關司法解釋,外國人在我國法院參與訴訟時,可以親自進行,也有權通過一定程序委託我國的律師或其他公民代為進行。但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我國的律師代為訴訟。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另外,外國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最後,我國立法對領事代理制度也採取肯定態度。至於授權委託書,如果在我國領域內無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委託我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委託書是從我國境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應當經過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5.司法豁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1條的規定,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這一規定涉及國家豁免、外交特權與豁免和國際組織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明確規定了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我國1975年加入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對外交代表進行民事訴訟的司法豁免和例外作了規定。為保障正確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5月22日下發《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案件建立報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在決定受理之前,報請本轄區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應當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前,一律暫不受理:(1)外國國家;(2)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3)外國駐中國領館和領館成員;(4)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途經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領事官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6)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7)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與中國互免簽證國家外交護照的領事官員;(8)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9)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10)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11)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12)其他在中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主體。6.訴訟語言文字。我國法院在審理國際民事案件時,將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翻譯的可以提供,但費用由當事人自己負擔。
Ⅸ 外國人和中國人同居關系,產生經濟糾紛可以在中國打關司嗎
現在指一切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以前的中華民國的護照和國籍的人。新加坡人可以是華人專,但屬不是中國人。
「中國」起初並不是現在的地理概念,而是在指一種學問,即是關於「中」的學問。尤其是,「中」的學問的成果是要能建立起「國」。「國」是關於宇宙的「方」,而「方」是由「龍」來表現的。古中國人之所以尊崇「龍」,是「龍」可以「御天」。現代人在講到宇宙的「龍」的現象時,其所使用的詞彙為「膨脹」。
中:「中」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根本定律,也可以將其稱之為「中庸定律」,指的是任何事物都有關於「中」的規定性,其最根本地是要能夠將任何事物作為一個確定的對象轉換為一個關於「時」(時間)的過程,從其過程特徵中去找到「中」。簡單地說,任一過程都有「始」和「終」兩端,而兩端之間的部分就是「中」。